基本案情

姚某与黑龙江省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工程劳务协议书》,约定姚某为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工程竣工后,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欠姚某工程款未付,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姚某支付448,884.96元工程款及58,130.6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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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刘超群在充分了解该案具体情况后,多次拨打电话想要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但该公司人员声称公司账户无存款,法人朱某也始终未现身。沟通无果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公司法人朱某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久后,朱某因出行受到限制,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缴纳52万元执行案款。

典型意义

“限高令”不仅仅是法院一纸限制高消费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一旦成“老赖”,就会遭受多行业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法运用限高惩戒措施,将执行压力传导至被执行人,促使其正视法律后果,主动履行义务。

依安县人民法院

一审丨王晓峰

二审丨郝 焱

三审丨张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