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律师普法课堂 |办案实录

想了解同一项目中同村其他户的补偿协议是怎么签的,这是很多个案中被征收人的诉求之一。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到底能不能依法申请公开呢?若征收方以涉及已签约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被征收人能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其把明细和协议拿出来给我们看吗?

办案实例

江西张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以违章建筑之标准被补偿安置。为了了解同村村民的补偿情况,张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申请了包括同村村民分户补偿明细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然收到答复称分户补偿明细涉及第三人隐私,须经第三人同意方可公开,因第三人不同意,不予公开。那么,分户补偿明细究竟应当公开吗?

中征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另外,根据最高院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76号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因此,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中征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

对于上述“第三人不同意故不予公开”的答复内容,张先生可以选择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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