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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现在民间流行一个说法,说律师是为坏人辩护。

于是很多律师与学者就纷纷论证,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有的则讲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这些学者与律师的说法,其实是肯定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律师确实是为坏人辩护,只是论证了律师为坏人辩护具有正当性而已。

一、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有害且危险

讲律师是为坏人辩护,本质上是将司法领域的问题道德化。律师是为坏人辩护,这种将法律问题道德化的观点非常有害,而且非常危险。

首先,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正当性理由。按照该观点,一个公民只要进入刑事程序,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坏人。既然这些人是坏人,那就是善良的人民大众的对立面。这些坏人如果在被立案侦查后还不老实,不说实话,为了广大善良人民的利益,以殴打、虐待、威胁、欺骗等各种方法让坏人讲实话,就获得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刑讯逼供、虐待嫌犯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将被追诉者视为异类与坏人,是其深层原因。

其次,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会动摇刑事审判制度的根基。既然被立案侦查的人是坏人,那么在法院判决其有罪之前,通过电视媒体让其公开认罪,也就顺理成章,这就给各种未审先判行为提供了理由。如此,以无罪推定为核心原则的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就被彻底架空。

第三,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可能给刑事辩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带来毁灭性冲击。既然被立案侦查的人是坏人,是人民的对立面,律师辩护是为坏人说话,那自然也不是什么好人,为坏人说话的辩护制度,也不是好的制度,就应当予以取消。既然不需要律师辩护,自然也不需要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那直接定罪判刑就行。既然直接定判刑就行,那还需要法院与专业的法官干什么?这种现象历史上曾经出现过。

细思起来,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其危害令人不寒而栗。

二、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明显错误

首先,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混淆了德道概念与法律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只存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不存在好人与坏人的划分。

其次,刑事辩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否有罪还未最终确定。刑事辩护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此时法院的生效判决尚未作出,不能确定辩护的对象是否有罪。

第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30%左右的被追诉者最终是作无罪处理的。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决定不起诉57.8万人,不起诉率为25.5%。同时,再加上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30%左右的案件最终是作无罪处理的。既然有30%左右的案件是无罪的,那么即使以是否最终确定有罪作为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标准,也不能一般性地讲律师是为坏人辩护。

第四,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行政犯,与道德无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排名第一罪名的是危险驾驶罪,占比22%,排名第三罪名的是帮信罪,占比8%。这两种犯罪都是行政犯,与道德无关,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改,我国现在多数刑事案件都是行政犯,对于这些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的行政犯,我们能认为他们道德上有问题,是坏人吗?

第五,即使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案件,好些最后发现是错案。这些案件要么亡者归来,要么是真凶再现,法院当时判决时把人头弄错了,人根本就不是所谓的杀人犯杀的。因此,即使是被最终定罪的重刑犯,就一定没有被错判的,就都是坏人吗?更何况,有些杀人者,是被欺负或者虐待后激愤杀人,对这些人能评价为道德上的坏人吗?

可见,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混淆了法律概念与道德概念;即使根据道德标准来判断,该观点也不符合刑事司法现实,根本不能成立。

三、律师是为人的自由与尊严而辩护

透过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常常会讲,这些人如果不做坏事,怎么可能会被抓?

从媒体已经披露的错案来看:货车司机张姓叔侄,因为被害人王某搭过他们的便车,被立案侦查,在刑讯逼供下,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民警杜培武因为是被害者王晓湘的丈夫而被立案侦查,遭遇刑讯逼供后,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毛纺厂职工呼格吉勒图因为看到了被害者杨某某死在厕所,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警后被立案侦查,后遭遇刑讯逼供,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被执行枪决。

由此可见,任何守法的公民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卷入刑事案件,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被认定为杀人犯、强奸犯。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并非为坏人辩护,而是为公民的自由与尊严而辩护,获得律师辩护是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最后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律人,以后不要再轻易地讲律师是为坏人辩护了,也不要讲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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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浙江省立法专家库专家,浙江省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有检察实务经历十二年,后在大学从事刑法教学与科研八年。其中,2002年3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全省共八名),2005年11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全省共七名),2007年5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现为专职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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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厚启坚信,只要厚积薄发,必将启行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