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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这是一个在合同法领域中颇具讨论价值的话题。这两种合同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正确区分它们对于保护各方权益、明确合同责任、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两个关系的区别。

| 民事案例精选

编辑| 梦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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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张屋主因其房屋漏雨委托其姐夫张三找工人换瓦,相关事宜由张三安排照看。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要求其找人换瓦事宜,报酬按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计算。李四邀约组织了长期一起从事换瓦等工作的胞兄李大伯为张屋主的房屋安装树脂瓦。到达作业现场后,张三、李四均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张三与李四将树脂瓦购买到作业现场后,由李大伯在五楼房顶作业。过程中,李大伯从房顶坠落死亡。李大伯的妻子将张屋主、张三、李四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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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屋主因房屋漏雨,委托张三找工人换瓦和具体安排照看,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张屋主发生效力,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张三与李四联系找人换瓦事宜,并按天计酬。李四邀约组织了李大伯等四人为张屋主的房屋安装树脂瓦,张屋主与李四等人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张屋主应承担本案相应责任。张三作为张屋主的委托人,其所实施行为由被委托人承担。李大伯作为成年人,在高空作业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本身需要承担10%的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张屋主承担50%的责任;李四承担40%的责任;张三不承担责任。

张屋主、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屋主与李四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即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1.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果;2.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由雇主决定如何提供劳务,雇主需对雇员进行管理;而承揽无从属关系,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如何提供劳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张三受张屋主委托,与李四电话联系找人换瓦事宜,报酬按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计算,李四邀约组织了长期一起从事换瓦等工作的胞兄李大伯(死者)安装树脂瓦。以上事实可以反映出张屋主委托张三支付报酬的内容是李四等五人提供的劳务活动,而非交付工作成果的计价标准。张三作为张屋主的委托人,其所实施行为由被委托人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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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正确区分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意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合同关系的性质。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对合同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以促进合同的规范履行和纠纷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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