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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小知识

劳动铸就梦想

奋斗书写精彩

每一位兢兢业业的劳动者

都值得被尊敬

每一份辛勤付出的努力

都值得被尊重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

我们整理、制作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知识特辑

为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

快来看看吧!

请问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法条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三八”国际妇女节女性职工是否应当休假?

“三八”国际妇女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给女职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周末,不安排补假。

法条指引

根据2013年修改后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妇女节,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日,均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工作场所如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面对性骚扰怎么办?

广大女性朋友面对性骚扰一定要勇于说“不”。受到性骚扰的女职工,可向工会、妇联和有关机关投诉,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内蒙古妇女媒体网络工作中心

编辑:萨日娜、多丽娅

审核:闫丽芳、寿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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