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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 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滨拟征告〔2023〕5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滨海县陈涛镇新滩村七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滨海县陈涛镇新滩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1712公顷,其中农用地1.1712公顷(含耕地1.161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3〕86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东坎镇(包括:东坎街道、坎北街 道)】,区片综合地价410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1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建 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1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700元/亩;区片2【五汛镇、蔡桥镇、正红 镇、通榆镇、天场镇(包括现代农业园)、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经济区、滨海 港镇、滨淮镇】,区片综合地价400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0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binhai.gov.cn/) 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 月 3 1日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6月1日 ) 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海县育才 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 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4月30日 至2024年5月3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 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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