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和所属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认定公司和主播实质为全日制用工,因此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陈某于2017年11月入职某网游公司,最初在上海从事视频剪辑工作。2020年7月,网游公司将陈某派至太原,在新的直播工作室担任带货主播。在太原工作期间,网游公司每月向陈某转账5000余元,另由其他公司转账销售业绩提成。

2020年11月,陈某与网游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工作至2022年2月。之后,网游公司以太原工作室严重亏损、经与陈某协商回沪工作不成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某据此要求网游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网游公司则辩称已与陈某口头协商一致将陈某转为非全日制用工,陈某直播的时间自行安排,每次直播时长长短不一,且网游公司未干涉陈某“一人打两份工”,故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7月起陈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虽有调整,但陈某工作内容仍属网游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仍受其管理,工资提成亦由其发放,双方之间仍具有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不能因工作地点与内容改变了,就认定双方全日制劳动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

本案中,陈某每日直播时长虽为1-7小时不等,但在上播前还存在熟悉产品、直播准备及下播后的理货、发货等工作,综合而言陈某平均每日合理工作时间远大于4小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时的有关规定。从工资结算周期而言,网游公司按月、定额给付劳动报酬,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按小时计算工资、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的规定也有显著区别。

据此,法院判决网游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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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