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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职工申报工伤认定都是有期限的,如果逾期没有申请,除了法定情形外,社保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实务中,不同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是作为劳动案件受理,比如:上海、陕西等地。

上海在2015年工伤与侵权交叉案件、劳务纠纷案件适法统一研讨会综述中明确:倾向性意见认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多种原因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方式获得救济,且劳动者持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通知书、决定书或法院行政审判庭出具的判决书等文书,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应对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因进行审查。如系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单方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劳动者诉请;如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混合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法院可书面委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在考虑各自过错大小的基础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因无法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系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情形,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决定和判决的,可书面委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并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