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住建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4月10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4〕9号》,对一起事故的项目负责人追责处罚。

而根据此前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其涉嫌瞒报事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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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罚字〔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某华

2023年8月11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施工的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和嘉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东和嘉园项目“8·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人员未系挂安全带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违章行为失察,存在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4年3月25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7号),你于2024年3月29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9)0211560]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