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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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吴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由二被告继承,二被告支付吴某杰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吴某鹏与刘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吴某辉和吴某杰两名子女。吴某辉与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吴某昊。2005年,吴某辉购买一号,登记在宋女士名下。吴某鹏于2001年死亡,吴某辉于2008年死亡,刘某娟于2021年死亡。吴某杰与二被告就吴某辉的遗产继承问题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宋女士、吴某昊辩称,一、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名下,所以房屋应该是宋女士个人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二、吴某昊为刘某娟的代位继承人,所以吴某杰主张九分之一的份额没有依据;三、即使诉争房屋存在吴某杰的份额,吴某杰主张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刘某娟在世时与宋女士关系很好,已经表示过去世后房屋归宋女士所有,因此应尊重刘某娟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吴某杰没有多分的基础。

四、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存在多分遗产问题,也应是宋女士多分,宋女士作为吴某辉的配偶,两人感情很好,吴某辉身体一直不好,需要身边长期有人悉心照顾,故宋女士应多分遗产份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吴某辉生前与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吴某昊一名子女;吴某辉之父吴某鹏、之母刘某娟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吴某辉与吴某杰;吴某辉于2008年死亡,吴某鹏于2001年死亡,刘某娟于2021年死亡。

2003年,宋女士与北京F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2010年6月25日,一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至宋女士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杰申请对一号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5614200元。

庭审中,吴某杰称其自2005年起即与刘某娟共同生活,对刘某娟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娟的部分,吴某杰应当多分,吴某杰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刘某娟的住院记录佐证。二被告对于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二被告认为刘某娟是突然去世的,其在平时日常生活中也不需要人照顾。二被告提交吴某辉在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证明吴某辉生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用药,医疗费支出由吴某辉与宋女士共同承担,宋女士对吴某辉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为家庭做出重大贡献,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吴某杰认为吴某辉生前有稳定收入,且病情治愈后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照顾。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号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给予吴某杰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二被告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吴某昊的份额转由宋女士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宋女士所有;

二、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吴某杰房屋折价补偿款6238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一号虽然登记在吴某辉死亡之后,但系被继承人吴某辉与宋女士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是吴某辉和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自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其中属于吴某辉的50%份额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吴某辉、刘某娟均未留有遗嘱,法院继承事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宋女士作为吴某辉的配偶,吴某昊作为吴某辉的子女,均为本案适格主体。吴某辉之父吴某鹏先于吴某辉死亡,吴某辉之母刘某娟在吴某辉死亡时尚在世,系吴某辉的法定继承人,刘某娟死亡后,其应当继承的吴某辉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本案被继承人为吴某辉,诉争财产为吴某辉的遗产,本案不存在吴某辉的子女先于吴某辉死亡的情况,虽然吴某辉先于其母刘某娟死亡,但在刘某娟死亡时,刘某娟并未实际取得遗产,相对于被继承人吴某辉,刘某娟在本案继承法律关系中仍系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故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不发生代位继承,故刘某娟应当继承的吴某辉的遗产份额由其健在女儿吴某杰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吴某辉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因不同疾病数次住院治疗,宋女士作为其配偶,在与吴某辉共同生活期间应当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二被告关于宋女士应当多分吴某辉遗产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号属于吴某辉的50%的份额由吴某杰、宋女士、吴某昊三人继承,每人应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宋女士对吴某辉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而吴某杰亦仅主张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归属的意见及吴某昊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宋女士的个人意愿,法院以一号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一号由宋女士继承,宋女士给付吴某杰补偿款6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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