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公司法出资制度的发展

公司法的出资制度经历了四次的发展历程,分别是1993年的一次性实缴制、2005年的限期实缴制、2013年的全面认缴制以及2023年的限期认缴制。

01、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影响: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上限等。

02、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规定: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注册资本。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充实现金流、公司估值。

03、思考问题

1)限期认缴制下,对于存量公司未实缴部分出资,如何处理?

2)存量公司减资、注销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3)对于新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如何就出资进行合理的规划?

4)逾期未实缴,股东、董监高需承担哪些责任?

5)除了现金出资以外,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出资?

04、新公司法出台后存量公司存在的问题

1) 减资

2) 注销

3) 变更出资形式

4) 调整出资时间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依照公司法第266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05、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公司

1) 注册资本金额

2) 出资形式

3) 出资时间

出资未实缴到位,对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的风险

风险1:公司强制信息披露

新公司规定的公示内容: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2) 出资方式

3) 出资日期等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

1)股东名册

2)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看相关股东信息、认缴明细信息、实缴明细信息

风险2:虚报注册资本

1)撤销登记-《新公司法》第39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2)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新公司法》第25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3:发起人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新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4: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承担+受让方连带,前提: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出资未到期:受让方承担+转让方补充;逾期未出资/出资不足:转让方与受让方连带(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除外)。

风险5: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新公司法第52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流程表述:

1)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

2) 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出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3) 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

4) 董事会进行股东失权决议

5) 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通知发出日股东即失权(股东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可诉讼异议)

6) 失权股权的处理——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并注销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风险6:出资加速到期

九敏纪要: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触发条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应破不破。主体:债权人VS出资未到期股东。风险: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触发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体:公司/债权人VS出资未到期股东。风险:提前缴纳出资)

风险7: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10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11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7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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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8:股东行政责任

新公司法第252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9:董事赔偿

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3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出资过渡期的解读

1、整改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依照公司法第266条:设置岁那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7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2024.7.1-2027.6.30是三年过渡期,应调整出资期限;2027.6.30-2032.6.30是五年实缴期,应实缴到位。)

2、标注异常

对于标注异常的定义:

1) 出资期限明显异常: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

2) 出资额明显异常:出资额超过十亿元

新公司法第266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7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第14条: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新公司法出台后关于存量公司的建议

1、减资

2、注销

3、存续

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

1、 出资期限

2、 出资形式

3、 股权结构

建议1:存量公司减资(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减资)

01一般减资

编制表单、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变更登记

02简易减资

仅适用于弥补亏损、无需通知债权人、分红受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之前不得分红

03减少认缴出资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过渡期内减资、公示20日、公司及全体股东、董事承诺

(关于违法减资的风险:恢复原状+负有责任的股东、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2:存量公司注销

1、出现解散事由 2、成立清算组 3、开展清算活动 4、制订清算方案 5、制作清算报告 6、注销公司登记

1) 股东及实控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2) 清算义务人(董事)的赔偿责任: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3) 清算组成员(董事)的赔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4) 公司的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建议3:新法施行后公司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的不予登记)

01 出资期限:五年内按需设定

02出资形式:现金出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03股权结构:合理规划股权结构

新法施行后公司出资的几种形式

1、股权出资

新法施行后公司股权出资相关规定

01条件:无权利瑕疵或者负担;权属清楚,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可评估;可转让

02流程:签订意向书、评估、尽调、内部决策、签订正式协议、交割

03风险提示:审查股权状态、依法评估、流程合法合规、及时取得权证文件

2、债权出资

01分类:对第三人的债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

02流程:签订意向书;评估;尽调;内部决策;签订正式协议;交割

03风险提示:审查债权;依法评估;流程合法合规;及时取得权正权文件;及时通知债务人

作者介绍

姚丽佳

任职于一家街镇的集体资产企业,主要负责集体资产(厂房和商铺为主)的出租和管理,涉及最多的就是租赁以及投资回购有关的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