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国际法教材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好的教材,教学得不到有效提升,学生不感兴趣,培养不了足够多的优秀人才;没有好的教材的“刺激”和“推波助澜”,国家的国际法实践也无法得到有效提升,从而也很难在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中作出本国的贡献。

然而,什么是好的国际法教材?判断“好”的标准在哪里?这可能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在笔者看来,好的国际法教材,至少应满足如下四个条件或要求:

第一,好的国际法教材,应该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能让学生感受到国际法的法律性、工具性和适用性。如果学生在看了国际法教材、听了国际法的课后表示,这是啥垃圾课程啊,国际法也算法吗?国际法有啥用?那就说明,国际法教材的出现了问题,在引导上没能发挥任何作用。

就法律性、技术性和工具性而言,笔者的看法是,国际法在这些特质方面毫不孙色于国内法中的民法、刑法。国际法不仅是法律,在其技术性和工具性上也毫不孙色于任何国内法。正因为国际法具有极强的工具性和技术性,其可适用性也非常强。国际法教材在写作中如果不能凸显国际法的这些特质,要想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领略到国际法的奥妙和有趣,那无疑是天方夜谭。

第二,好的国际法教材,应能体现本国国际法实践和本国视角。国际法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地方性,而此种地方性,既体现在区域层面,也体现在国别层面。国际法并不排斥国家自身实践,相反,通过国家国际法实践来形成和发展国际法,恰恰是国际法发展的最大特色。一国的国际法教材,当然需要把本国的国际法实践和视角纳入进去并体现出来。

那么,国际法该如何体现本国国际法实践和本国视角?在这方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三个问题。

(1)本国国际法实践的可复制性。并非国家任何与国际法相关的实践都能被称为是国际法实践。一国实践能够被称为国际法实践,既需要考虑到该实践系“国家”实践,也需要考虑该实践的可复制性。在这方面,一过性实践是没有太多意义的:因为其不具有可复制性,影响不了其他国家,无法影响到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2)本国对于既存国际法规则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国际法规则既需要解释,也需要适用。通过解释和适用,既能澄清既有规则的实在含义与可适用范围,也能通过解释与适用提出新问题,引领既存规则的新发展方向。在这个意义上,很难绝对说国际法就一定存在绝对“正确”的解释:国家对其的解释与适用本身也是一种国际法实践,通过不同解释与实践,甚至是完全相异的解释与适用的碰撞,在国际法的既有形态上创造出“百花齐放”的态势,这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并非坏事。

(3)本国实践如果不具有可复制性,也不想让该实践成为“一过性”实践,即仅仅是自己玩玩、自我娱乐性质的实践,那么,国家就需要认真思考:自身实践能否成为国际法相关规则发展过程中的“一贯反对”实践。反之,国家如果不能,类似实践就应少尝试,少提出,毕竟,自己玩玩的结果,很可能最终演变成“玩玩自己”。而这,恐怕是我们现在最应该警惕和避免的。

第三,好的国际法教材,应有对人类命运的真正关照,具有悲悯的人性和温情,能够体现出“人道”关切。国际法尽管具有工具性和技术性,相应工具和技术且绝非单纯的基于功利性质的考虑,相反,技术和工具是建立在对人类命运的真正关切的基础之上的。在这方面,我们似乎应该“重温”国际法历史,尤其是国际法发展重要节点的相关历史。例如,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召开。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沙皇尼古拉二世呼吁召开的。尼古拉不仅呼吁召开了这两次和平会议,还提出了会议的最初议程,并且,为了显示其呼吁是基于公心,主动提议会议不应在任何一个大国的首都召开,而这,也正式会议最终在海牙召开的原因。

这两次海牙会议,真正是一次“和平”会议。其完全迥异于此前的大国会议:此前的会议,都是在战争背景下召开的,是为了解决战争或战争遗留问题,而本次会议,关注的重点是限制军备,对作战手段和方法进行限制,以及缔结一份和平解决争端公约。如果没有真正的人道精神,很难想象会有召集这样会议的动力和动议。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教材确实应该以人性和人道为其底色。

第四,好的国际法教材,应该能够与国内法有效沟通和衔接。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两个独立的世界,相反,是两个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法律体系。理想的场景是:国内法提出需求,国际法提供解决相应需求的工具、解决路径与方法;国际法提出应用设想,国内法予以实现。在我国正提出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现建设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情形就更应如此。

在这方面,笔者一直主张,要建设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从立法层面来看,就需要在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中,无论该法律是私法还是公法,都需要评估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和定位,在功能和定位的基础上确定和解决其相应的域外可适用性问题。而要确定相应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与定位的问题,却是国际法所应承担的职责。国际法研究做不好,做不踏实,怎么能研究和确定好一部相应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和定位呢?而在没有建立体系完备的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之前,涉外法治很多时候只能是一句口号和空话。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与涉外法治是一脉相承的,二者之间此紧密内在逻辑关系我们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