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少年体育学校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苏消[2023]56号)中《江苏省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建湖县少年体育学校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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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