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执法视角下的文物犯罪案例分析(二)

损毁文物的犯罪案例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17修改)(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三个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两高文物司法解释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长期以来,广大民众和执法人员对这三个具体罪名的理解和认识都不够充分,一般会错误认为日常生产生活行为难以构成该罪。笔者试图通过公开的案例,为辨识损毁文物类刑事案件提供帮助,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合理的行刑衔接处置模式提供参考。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行为犯)

本罪主要针对故意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含省保)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珍贵文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损毁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裁判文书网公开2012年至2021年间故意损毁文物罪案例56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参考案例1件,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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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故意损毁省保以上文保单位

判例中个人故意损毁省保以上文保单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知是文保单位,以修路采石、取土盖房、种植养殖等方式,在生产生活中明显损毁了文保单位本体或保护范围内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鉴于刑法的谦抑性,34件案例中有6件判为实刑,2件免于刑罚,缓刑比例占多数。

▲土方施工破坏古墓

案例五:沈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2016)豫1325刑初324号。沈某某明知茶庵遗址为省保单位,为了种植经济作物,擅自在遗址内建房两间、打井一眼、挖水池一个,现场随处可见陶器残片和骨骼遗骸。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文物鉴定意见书认定,大面积挖掘并私自建房对古文化遗址造成比较严重的破坏。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案是村民在省保单位范围内为生产而进行建设活动,损害文物本体并受到刑罚的代表性案例。本案说明,村民在遗址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文物安全。

案例六:陈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2018)冀0402刑初472号。陈某某在国保单位赵王城城墙遗址本体上使用农具种植农作物,且不听文物部门劝阻。后经邯郸市文物局对赵王城西城南城墙遗址本体损毁程度鉴定为:严重破坏。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是村民在国保单位范围内生产作业,不听从文物部门劝阻,损害文物本体并受到刑罚的代表性案例。本案说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国有文物受法律保护,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不得损毁。

案例七:王某某故意毁损文物案,(2021)赣11刑终4号。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老宅属于省保、国保单位,擅自雇佣装修人员进行改建装修。江西省文物商店出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意见为:改建对文物本体造成了三种影响,即:可逆,基本可逆,不可逆。擅自改建对大屋的文物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二审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是非国有文保单位的所有人擅自改建个人私有古建,对古建本身造成损害并受到刑罚的代表性案例。本案说明,国家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不以国有文物为限。

案例评价:

1.我国大量文保单位位于田野乡间,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文物部门应当做好日常宣传普法和巡查工作,对损害田野文物安全的民众进行劝阻,不断提高辖区内民众文物保护认识,将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

2.对于自然人擅自在省保以上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动土作业,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文物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处罚,文物有恢复条件的,责令恢复原貌,从而警示更多民众守法。

3.对于自然人已经损毁省保以上文保单位较为严重涉嫌犯罪的,文物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补救条件的,文物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貌,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线索由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使用,其所有者和使用者也应当遵守文物法律规定,新改扩时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建设或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

5.按照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尽可能采用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意见,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门机构的意见。(2016)闽0803刑初389号、(2016)鲁0305刑初636号、(2017)黑0112刑初299号、(2021)辽0702刑初157号等裁判文书中,分别由福建省文物局、临淄区文物局、黑龙江省文化厅、辽宁省博物馆等单位作出意见或评估,这几家单位都不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但符合证据要求,经法庭审查后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明。最高法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中,采信了四名专家的意见,作为入刑的关键证据,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具有可信性。

(二)法人故意损毁省保以上文保单位

判例中法人故意损毁省保以上文保单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知是文保单位,因建设活动而向文保单位争夺土地和空间,这也是目前造成文物灭失的重要违法犯罪行为。本罪的法人行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来承担,根据具体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

案例八: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2013)繁刑初字第00181号,本案是2023年最高法联合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的案例二。鲁某和罗某某成立公司,承包一片位于国保单位皖南土墩墓群保护范围的土地种植中草药。该公司在组织施工中擅自使用挖掘机,致使国保单位保护范围内36座古墓遭到破坏。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皖南土墩墓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判决鲁某和罗某才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缓刑和罚金。裁判要旨释明:对于涉古墓葬群的案件而言,应当主要从有无改变古墓葬群的面貌、性质、形状及损毁的方法、损毁的程度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构成“损毁”。在土墩墓群核心区域进行地面清表、开挖沟槽、铺设水管,破坏土墩墓的地表、地貌,且对墓本体造成严重破坏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案例九:张某某、秦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妨碍作证案,(2016)鄂1122刑初172号,本案是2016年国家文物局督办和通报案件。张某和秦某为某银行修建网点,明知是国家文物,没有经过文物部门审批,组织和安排人员将国保单位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之“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拆毁。判决两名被告人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缓刑和罚金。红安县文物局原局长肖某擅自同意迁址复建,致使文物被拆毁,判决肖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镇党委书记潘某、镇长吴某、镇政府正科级干部陈某、镇文管所副所长徐某、县文化局局长喻某、县文化局副局长蔡某、县文物局副局长李某、县政府副县长张某等依法依规得到处理。红安县政府向黄冈市政府作书面检查。本案中,建设工程承包人、施工负责人擅自拆除国保单位,受到刑罚,相关公职人员也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了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例十:牛某、范某1故意损毁文物案,(2019)豫07刑终435号。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牛某明知施工会损毁省保单位赵长城遗址,指使施工方负责人范某1继续施工,施工现场负责人范某2指挥具体施工。期间文物部门多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相关人员拒不整改。经鉴定,施工共损坏辉县战国“赵长城”遗址长度共计756米,其中轻微损伤(局部边缘)405米,严重损伤(尚存部分遗迹)93米,损毁258米。一审判决牛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范某1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范某2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企业擅自在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对文保单位本体造成严重损毁,相关负责人受到刑罚的代表性案例。

案例评价:

1.企业建设,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对地块的原始地貌影响巨大。如果项目擅自在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必然对文物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文物部门要做好文保单位的日常巡防,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必要时,发挥文物公安协作机制优势,邀请公安机关介入。

2.对于擅自在省保以上文保单位内建设,已经产生一定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建行为,文物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对责任主体进行确定,准确把握建设方和施工方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可纠正的内容,要通过责令改正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当事人弥补过错、纠正违法。

3.对于企业损毁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较为严重的的违建行为,文物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和文物资料,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法人违建涉刑,由文物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两高文物司法解释对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进行刑事侦查,行政和刑事独立。此类行刑并立的案件,在国家文物局历年公布的案例中数量不多,仍需广大文物工作者不断努力、继续推动立案查处。

4.要对违建建筑物进行评估,依据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处置。对于严重影响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非诉执行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对于影响文物安全程度有限,拆除后当事人损失巨大,或者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等情况的,可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调整建设方案等方式妥善处理。所有对违建建筑处置的行政决定,都应当先经过专家或专门机构科学合理评估。

(三)故意损毁文物罪入刑的判断和行政处罚衔接

行为人要存在明知的认识,其行为对象是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和珍贵文物。

古建和近现代重要建筑:拆除附属建筑物或使附属建筑物丧失功能;明显损毁建筑本体;损毁建筑物内珍贵文物或珍贵建筑构件。古遗址:明显损毁遗址本体,明显改变原始地形地貌,造成一定面积文化层消失;损毁遗址区域内其他古墓葬、古遗迹,致使单处不可移动文物基本灭失;损毁遗址内其他珍贵文物。古墓葬:明显损毁古墓葬,破坏了古墓葬的结构;损毁古墓葬中珍贵文物和壁画。石窟和石刻:严重损毁单体石刻。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行为后果,可以认为涉嫌入刑。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同时按照《文物保护法》中擅自建设、擅自修缮、擅自拆除等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自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再罚款。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情节犯)

本罪主要针对故意损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毁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文书网公开2017年至2021年间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的古迹案例7件,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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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除了侵害对象为市级文保单位以下(含市级)不可移动文物,违法主体的主观意愿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相同。

案例十一:徐某某、丁某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2017)赣1027刑初125号。村民徐某某、丁某某、徐某1、徐某2、丁某1五人,先后雇用挖掘机在山上平整山地。经金溪县文物管理所认定,小陂窑遗址是未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该遗址被破坏面积达7500平方米左右,对窑址主体造成了严重损毁,情节严重。法院分别判决五名被告人缓刑和罚金。本案是自然人明知是市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而进行土地平整,明显损毁了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而构成犯罪的代表性案例。本案说明,市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受国家保护,和省保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受保护一样,两者差别在于罪名和量刑。

案例十二:常某某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2017)黑0113刑初149号。本案是2017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常某某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负责现场拆迁指挥工作,为加快拆迁进度,常某某指挥铲车将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卫生所和警卫连旧址、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炊事班和通信班旧址、陈家银铺旧址、刘亚楼旧居等七处尚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强行拆除。法院认为,该七处名胜古迹建筑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可以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系名胜古迹。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其他罪名执行有期徒刑和罚金。本案是法人为拆迁工程进度,擅自拆除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彻底损毁,从而由法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受到刑罚的代表性案例。本案说明,即使是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受国家保护。

▲被损毁前后的刘亚楼旧居对比 来源 央视新闻

案例十三:李某、任某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2021)甘0503刑初5号。2020年10月19日,张某驾驶挖掘机在天水市麦积区高速九标段的工地上挖出一座绘制有壁画及题记的古墓。张某汇报给施工现场负责人任某,任某汇报给项目部负责人李某。任某和李某二人同时到古墓现场查看后决定继续施工,张某在接到指令后将古墓损毁。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古墓葬为唐代晚期,该墓及壁画是极为珍贵的文物,此次施工对这些珍贵的文物破坏殆尽,对墓地的完整性和文物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学的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判决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案是法人在施工建设中,相关工作人员明知是新发现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而指令施工人员擅自拆除破坏,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灭失,最终由策划者和实施者受到刑罚的代表性案例。本案例说明,故意损毁低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也会受到刑罚的严惩。

▲修建高速服务区时破坏遗址

案例评价:

1.故意损毁市县级文保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市县级文保单位同样受法律保护。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已经由文物部门登记但未申报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还包括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新近发现但未来得及进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对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其级别较低,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追求其他利益的牺牲品,这里也需要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打击力度。

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入刑的判断和行政处罚的衔接。

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故意损毁新发现古墓葬,将其基本破坏殆尽;故意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将其基本拆除完毕。市县级文保单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行为,损毁文物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石刻程度严重。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行为后果,可以认为涉嫌入刑。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仍然需要文物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结果犯)

本罪主要针对过失损毁省保以上(含省保)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珍贵文物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省保以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法定刑上限三年,故根据《刑法》第七条之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裁判文书网公开2014年至2020年间过失损毁文物罪案例12件,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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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再次使用本案例):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2020)豫0311刑初488号,2023年最高法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之一。2019年,洛阳某公司在国保单位-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施工。该公司项目经理将文物部门的要求转达给三标段工队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和挖掘机司机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国保单位内一古墓葬券顶完全被破坏。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挖掘行为损毁了东汉时期古墓葬,局部破坏了汉魏洛阳城遗址的本体,对东汉时期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判决两人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缓刑。

▲在遗址内违法建设

案例评价:

1.本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相比较,侵犯的都是省保以上(含省保)不可移动文物和珍贵文物的安全,除过入罪要件外,两者差别在于主观认识。对于本罪,行为人明知是文物,且没有故意损毁的意愿,由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自信能够避免,导致相应级别文物损毁的,成立犯罪。

2.构成过失犯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仍然需要文物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语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理论,掌握行政法知识体系;要坚持研究各类判例和案件,了解司法机关在实务中的观点;要通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线索和案件移交等方式,依法依规履职,处理好涉刑文物案件。最终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综合协调文物保护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关系,推动文物工作法制化深入。

《国家文物局通报三起文物破坏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国家文物局网站,http://www.ncha.gov.cn/art/2017/2/7/art_2042_144977.html

作者:李斌 宝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未完待续)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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