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管理局、恩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案例如下:

案例一、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7日,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4年4月1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接匿名举报称苍溪县某家具店举行销售乳胶床垫的会销,涉及虚假宣传。经核实,该公司在乳胶床垫、乳胶枕的宣传活动中使用“天然乳胶中的负离子对我们的心血管系统有一定好处。根据调查负离子有明显扩张血管的作用,可解除动脉血管痉挛,达到降低血压的目的,负离子对于改善心脏功能和改善心肌营养也有一定的好处,有利于高血压和心脑血管疾患病人恢复健康”。“乳胶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益的物质及微量元素,其中橡树蛋白能100%防霉抗菌,预防人体多种疾病。”的文字描述,该公司现场销售的乳胶床垫、乳胶被、成人乳胶枕的产品标签信息,均无该公司宣传的相关内容。其宣传内容系工作人员从网上下载制作,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佐证及证明资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苍溪县某医院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材料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6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苍溪县某医院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材料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彩色经颅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1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无法提供使用的彩色经颅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的供货者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入库验收记录。经核实:该设备已于2017年停止生产,产品后期未经再注册,该诊断系统使用期限为5年。截至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诊断系统仍在使用中。该诊断系统铭牌上虽未标注生产日期,但以该医院购进时间计算,该诊断系统使用期限已超过核定使用期限。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第八十九条(十)项之规定,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彩色经颅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1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苍溪县某食品加工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苍溪县某食品加工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加工坊作出没收代加工的无骨鸡爪110kg,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苍溪县某食品加工坊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坊经营者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代加工协议,双方约定由经营者根据该公司需求代加工鸡爪(脱骨),并签订《代加工合同》。2023年12月12日,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委托经营者将熟制鸡爪进行脱骨加工,加工费0.6元/kg。

该加工坊接受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鸡爪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代加工的无骨鸡爪110kg,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阆中某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加工的制品案

2024年1月2日,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阆中某公司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加工制品的违法行为,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3年10月27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阆中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产品中发现标签为砗磲、红珊瑚的相关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鉴定,其中1件砗磲贝壳、39件砗磲科物种贝壳制品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7件红珊瑚科物种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月7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五、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2日,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阆中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9月5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点餐,增加入驻平台商家数量和点餐量,直接将平台内六家网店主页面上的“月售”单数分别从0单修改为9278单、3537单、4322单、1073单、1106单、1000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阆中市某客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4月19日,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阆中市某客栈未提前与消费者商量擅自改变消费者预订房型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根据举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阆中市某客栈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毛某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携程网以254元/间.晚的价格向当事人成功预订2024年3月29日和30日两天“素韵·双床房”一间,并通过网络平台支付房费508元。2024年3月29日晚,消费者到达现场办理入住时,当事人在未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已擅自将毛某预订的房间销售给现场订房的顾客,并以升级房间为由,安排消费者至位置较偏、相对不够畅销的房间入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条第六条及第十七条第(五)、(八)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恩阳区某餐饮公司使用预制菜未向消费者明示案

2024年4月22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恩阳区某餐饮公司侵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权利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211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该餐饮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间内,摆放有食品“许大师®梅菜扣肉”5盒,依据相关规定,该“许大师®梅菜扣肉”系预制菜。当事人将其制作成“梅菜扣肉夹馍”菜品,以55元/份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预制菜明示告知提醒,在其菜单上未标注“菜品为预制菜”等提示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21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恩阳区某学校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4年4月2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巴中市恩阳区某中学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567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一中学在班级群内通知收取一款名为“好分数APP”使用费,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学校班级班主任现场或者在班级群内通知,以自愿的方式由家委会或班干部代收,统一将收取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形式,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收取“好分数APP”使用费,该校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关于收取上述费用批件和收费批准依据,同时已将全部费用退还学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56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巴中市某水务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19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巴中市某水务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5700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7日,接群众举报称“巴中市某水务公司违规收取滞纳金”,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行收费的“彗星自来水收费管理系统”中收费发票明细显示当事人收取水费滞纳金。同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其与消费者签订的《申请自来水立户及简易供水协议》显示,用户用水费需每月12日至22日缴纳,逾期每日按应付水费逐日加收3‰的违约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57005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阆中市市场监管局 恩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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