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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责改字〔2024〕4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茂环责改字〔2024〕4号

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0445638791XF

法定代表人:范X庆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包茂大道南66号

2024年2月29日,我局对你院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院废水总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40307001号),检测结果显示你院废水总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MPN/L)浓度为2.3×106,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40307001号)以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院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大院。

联系单位: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及传真:2901277。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