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认为,只有在人身、财产受到直接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刑附民诉讼。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

广东检察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化刑事、民事等多种检察职能综合履行,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刑民责任一体化解决,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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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张某帆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厂房的二楼、三楼,用于生产及存放假冒华为、小米、OPPO、Infinix、Realme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套。期间,被告人张某帆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钟某秀、钟某杨等14人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其中,钟某秀协助张某帆跟进原材料的采购以及协调安排生产,钟某杨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罗某仙等12人参与车间生产。2022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涉案工厂当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54096个,价值人民币200155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16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禅城区检察院”)受理了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的张某帆等1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在案件办理期间,禅城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区分15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受理该案后,禅城区检察院对在案15名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认罪态度等因素逐一分析,全面审查,准确评价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实际经营者张某帆及主要管理者钟某秀、销售员钟某杨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工作时间较短的包装工人欧某珍等2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对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车间员工罗某仙等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期间,被侵权企业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听取被侵权企业诉讼代理人意见,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就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达成共识,促成刑附民诉讼程序顺利启动。

三是充分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认赔。了解到被侵权企业多次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均未获得赔偿的情况后,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引导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最终在庭上,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对被侵权企业提出的诉请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宣判当日,对于被侵权企业110740元的赔偿请求,3名被告人主动全部履行。

2024年3月1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采纳禅城区检察院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张某帆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被侵权企业110740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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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行政、民事综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许可,伙同涂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器。被告人吴某负责雇佣司机从中山市南头镇运载无商标标识的电热水器到东莞市塘厦镇石马社区塘天南路52号工业区A栋厂房,同时安排工人在上述厂房内贴标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然后运至涂某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桥蛟路大岭街30号仓库,再由涂某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00872元。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一小区路口抓获涂某,并在东莞的厂房内缴获大量假冒美的公司的电热水器、商标、说明书等物品。 2023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前往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单位美的公司人民币361820元,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9月,公安机关对涂某立案侦查,但因证据问题未对吴某立案侦查。2021年10月美的公司向法院提起吴某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判决其败诉。美的公司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美的公司胜诉,但吴某未执行民事赔偿。同年2月份,吴某到案,但拒不认罪,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二区检)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以同案人员涂某指证为突破口的补证意见:一是前往涂某服刑的监狱核实吴某的参与情况,了解当年不指证吴某的原因;二是根据涂某提供的线索,补充供应包装箱、货拉拉司机等证人证言;三是调取涂某使用的收款账户,核查转账给吴某的犯罪数额。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推动吴某认罪退赔。 2023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吴某逮捕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人民币36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中山二区检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7月2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山二区检以类案监督为切入点搭建《商标侵权案件综合履职模型》,对2021年以来同级法院已判决的商标侵权类案件进行筛查,发现5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已经远超刑事立案标准,通过调阅案卷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将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将判决书中高频次出现的侵权人名单提供给行政机关,要求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对可行政处罚的4起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给行政机关,发挥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三重法律保护效果,提高犯罪成本,降低案件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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