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徐波和汤敬之间的民间借贷案的一审判决书,此案确有不少问题。

一、关于简易程序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本案当中,对于双方是否具有借贷的事实、借贷金额究竟为多少的争议极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究竟为民间借贷、保管还是同居析产争议极大,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应该由至少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来审理。

二、关于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保管或者同居析产关系对财产归属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案当中,究为何种法律关系对案件结果影响极大,人民法院应当有初步认定,如果认定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当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同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已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如予以拒绝,应当在判决书中阐述理由。

三、无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保管还是同居析产,其原则都是财产各归各所有,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占有别人的合法财产。

从原告陈述的情况来看,汤敬没有工作,也就没有收入,那么就不存在同居财产混同的情形。原告只要能够证明相应财产并没有赠与给被告,那么无论基于借款还是保管,被告均应当返还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对同居析产明确,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本案当中,即使属于同居析产案件,被告也并无出资、对财产无贡献,财产来源明晰——来自于原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实施,但相应的法律精神早已体现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中。

所以,我认为徐波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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