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思南县人民法院许家坝人民法庭联合县交警大队、青杠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等部门,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及其子女共计人民币11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6月30日前完成赔付,当事人补偿款当场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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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16时,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杠坡镇某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产生争议,死者张某家属及子女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调解员们针对掌握的情况,在稳定死者家属情绪基础上,做好相关的法律解释,叮嘱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受害者家属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告知肇事方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认清利害关系,李某家属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理赔,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调解员们以丰富的调解经验,掌握双方的心理动态,充分发挥调解技巧,通过对死者家属讲解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同时建议肇事方要考虑到受害者特殊的家庭条件,家中小孩较多,教育花费重等等,应当综合考虑补偿金额。调解员们综合双方的意见后,经过持续不间断磋商,最终督促李某和某保险公司与张某家属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成功化解,既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后思南法院将继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延伸矛盾纠纷化解触角,做实做好诉源治理工作,以“如我在诉”的真情实感,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尊重。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都可能伴随着一个或多个家庭的悲剧。因此,作为驾驶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希望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能够快乐出行,平安回家。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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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许家坝法庭

监制:黄文松 |审核: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