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蕊琪

引言

2023年12月15日,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广东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会上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和统筹协调的理念。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

由此可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是司法实务和裁判规则的方向。但在知识产权赔偿数额逐年提升的情形下,依然要注意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合理性,同时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

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聚焦损害赔偿

(一)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提出时间、具体适用情形、计算方法作出规定。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探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在认定“情节严重”、“主观恶意”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上述典型案例能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增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获得感。

(二)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在法定赔偿上限内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总结全国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发现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等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造成原因主要有:一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价值难以直观衡量,比如对于商誉的不良影响难以计算;二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侵权场景多样化复杂化,侵权行为无法与销售数据直接关联;三是适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对权利人或代理人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导致权利人主动选择法定赔偿方式较多。对部分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权利人虽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以致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因此,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时,应结合被侵权作品或标识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较高数额直至法定赔偿上限的判赔。

(三)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全面覆盖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要依法加大对权利人维权支持力度。一方面要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全面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损害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另行计赔。对于客观真实、与案件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的合理开支,依法计入赔偿总额,由侵权人承担。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或必然要发生的,可以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参考该项支出的市场平均价格予以支持。充分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已有部分案件中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二、坚持知识产权市场导向,确保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填平原则仍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法律让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是为了惩罚侵权人,而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实质、完整的填补。与填平原则相对的就是“禁止得利”,受害人除损害填补以外不能有所获利,不能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获取其损害以外的补偿。坚持填平原则,要求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第一顺位计算依据。

(二)提高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效果。合理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经济分析方法等经济分析法,鼓励权利人委托审计、会计等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销售数额、行业利润率、同类产品单价及财务报表等作出评价和说明,充分发挥第三方如鉴定、评估在损害赔偿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同时,注重审查授权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增强许可费用的可参照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在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不低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费。此外,积极适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鼓励当事人主动提供损害赔偿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三)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损害赔偿比例协调

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坚持比例原则,充分体现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公共利益工具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平衡。比例原则体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不能片面地强调保护权利人不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应追求损害与赔偿之间的平衡。

首先,针对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特点,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比如在专利权领域,要求根据专利权所保护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其次,根据侵权情节和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合理确定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再次,正确区分参与度和贡献度,实现损害赔偿罚当其过。在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案件中正确区分参与度进而确定各自责任;同时在侵权获利计算过程中,应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侵权商品获益的贡献程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侵权行为后果相适应;最后,建立健全诉讼反赔机制,打击滥用权利及恶意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的法释[2021]11号《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这项新规定使得恶意诉讼被告方有了维权的依据。

(四)审慎使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都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民法典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做了总括性的一般规定。司法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但是惩罚性赔偿是一项比较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并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理应严格适用。在个案裁判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补偿性赔偿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定,严格审查主客观要件,综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三、随着互联网数字领域的发展,优化损害赔偿

(一)遵循互联网市场发展规律,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

结合不同产业的发展特点,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关注新技术、新业态及新模式发展,比如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在“用户为王”的互联网竞争中,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购物网站通过长期积累和大量投入形成的用户群体和用户粘性,是其核心竞争资源,对该资源的破坏属于对购物网站的实质性损害。法院综合考虑用户流量对购物网站的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对于新商业模式,应从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方面考虑,加大对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的权利客体的保护力度。比如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电子竞技网络游戏具有广阔的商业前景,相关赛事的转播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未经授权的市场主体擅自转播相关比赛,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电子竞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涉案游戏和赛事的知名度、原告举办涉案赛事付出的成本和对外许可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侵权行为、侵权赛事的关注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三)认识数据的重要价值,依法促进数据经济发展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与用户息息相关的平台通过长期经营获得的数据成为了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在认定涉及数据信息案件的损害赔偿时,要依法维护数据信息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关键竞争优势的价值,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而导致数据持有人对数据信息的垄断。比如在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大量、完整使用原告的点评信息,被告对原告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式,超过了适当使用的合理限度,实质替代了原告向用户提供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市场地位、被告使用涉案数据信息的方式和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的时间、原告获取数据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费用23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