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孟粉

《刑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什么是“抢帽子交易”:“(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抢帽子就是抢先,抢帽子交易是信息型操纵的一种,在2019年操纵证券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抢帽子交易”对主体身份有要求,须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均为特殊主体;2019年操纵证券司法解释首次将上述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同时《解释》规定的“抢帽子”“情节严重”标准如下:(三)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七)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一、网络荐股“黑嘴”的兴起

雇佣黑嘴“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近两年逐渐增加,由于黑嘴人员使用网名隐身在网络中,通常临时为一个庄家荐股出货完成后各自散去,且黑嘴之间层层转包,证监会调查时找人不易取证困难。

笔者在2023年办理的十五位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人伙同二告、三告、四告共计操纵了五只股票,其中采用“抢帽子交易”操纵股票有四只,通常是为卖出股票通过四告雇佣层层黑嘴在微信群或者直播间散布股票信息,推荐股民在某个时间节点买入推荐股票,后几位被告人在该时间点反向卖出股票,然后根据成交量给雇佣黑嘴“出货费”。

黑嘴荐股是为了让庄家出货,近两年网络荐股黑嘴成为一种灰色职业。通常一线黑嘴会在网上直播间、QQ群、微信群,通过包装一位黑嘴成为股票“专家”给散户股民洗脑,一开始推荐一些能让散户赚到小钱的股票,让散户相信“专家”确有能力带他们炒股。取得散户的完全信任后,“专家”会找时机推荐“金主”(抛售者)要卖出的股票,散户以前跟着专家推荐买卖股票赚了钱,自然相信专家此次推荐股票也必涨无疑,散户们按照“专家”推荐时间买入后,金主趁机出货,股票价格就会大跌,散户被套牢,黑嘴就会解散微信群、关闭直播间,而这些网络黑嘴会收到金主的出货费。

在证券领域乱象频发的时期,操纵行为人要抛售股票是可以找到公募资金或者私募资金接盘的,由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经理这么做会损害基民的利益,所以索要的出货费比较高一般在12%-13%,操纵行为人得把股票拉升20%以上才有利润,这样操纵人的资金压力会很大。如果雇佣不知名的“黑嘴”人员出货,当下自媒体发达时代,微信群、直播间的粉丝的养成比较容易,黑嘴可以先冒充专家将社群建立起来并吸引粉丝信任,为接盘打下信任基础,然后黑嘴通过忽悠散户接盘即“网络资金”接盘,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接盘成本低一半,出货费最高只需7%,操纵者和黑嘴各得其所,所以这两年有部分人群通过做网络荐股黑嘴“发家致富”。

二、雇佣“黑嘴”与以往“名嘴”型抢帽子交易操纵案件区别

2019年以前,抢帽子交易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所以以往知名案例都是“名嘴”自己利用证券从业人员身份在一些知名平台如电视台、《证券时报》等荐股后出货,如2011年的北京“名嘴”汪建忠案,其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开发布荐股信息,实则后期反向交易获取非法利益1.25亿元,当时被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获刑7年。2017年上海“名嘴”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作为证券经纪人也是在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特邀嘉宾时推荐自己早已买入的股票,后反向卖出获利,2017年以操纵证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这两年雇佣黑嘴抢帽子操纵证券案件与以往名嘴抢帽子案件有了明显区别:

1、雇佣黑嘴的抢帽子案件涉及人员、层级较多,分工不同,以前名嘴一人就可。

雇佣黑嘴案件中通常有具体总操盘人叫“盘方”如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负责找股、建仓、拉升及确定买卖时点等技术炒作,带领操盘团队具体炒作股票,第二被告人为了有资金可炒找到了第一被告人被称为“金主”;案件中还有负责拉配资如第三被告人,三方约定了合作炒股,利润分成;雇佣黑嘴案件中会有大黑嘴中介如第四被告人,其认识很多专门接盘股票的黑嘴集团;其他被告人都是第四被告人一层层联系的小黑嘴中介。黑嘴中介负责将盘方具体要求的接盘股票及价格、时间通知大黑嘴集团头目;其他被告人则层层通知到一线黑嘴,一线黑嘴负责忽悠散户接盘。

2、雇佣黑嘴的成本较高,股票盈利可能都覆盖不了配资、出货成本,以往名嘴只需要自己一张嘴和名声,没有其他成本。

首先拉配资的比例是1:4,即操纵人要用自己的资金加四倍杠杆,配资费月息1.3%;行为人建仓后还要缓慢拉升几日,需要专门的拉升户,费用在1%;操纵行为人还要有场地、小操盘手工资等需要负担。拉升后要准备出货,黑嘴集团头目索要的出货费通常在5%--7%,总体算来操纵行为人至少要将股票拉升至13%-15%才能有盈利。案件中,五只股票交易的总获利金额也就1000多万元,但是第一被告人称自己倒赔了接近6000万元,侧面说明了“坐庄”不易。

3、以前名嘴基本能做到股票出货清仓,雇佣黑嘴的浅规则却是“保量不保出”,操纵人未必能抛售掉所持有的股票。

“保量不保出”是指黑嘴和金主盘方商量确定,以双方商议具体时点五分钟内市场成交量为接货量,只要五分钟内的市场成交量达到双方谈好的接货量,就算做黑嘴完成了接货任务,金主盘方必须支付出货费,即使金主盘方并没有将手中的股票全部卖出。

比如有一只股票操纵人原本想出货6000万,结果老鼠仓太多,自己的股票只抛出2000万,最后只好亏本自己抛出,这也是“庄家”们赔钱的原因之一。而以往名嘴的抢帽子基本都能出清股票并获利。

三、雇佣黑嘴抢帽子交易具体证明标准构建

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抢帽子型操纵证券市场里有三个核心行为:公开荐股行为、公开荐股导致证券价量异动、反向交易,即证据链中的具体行为要满足:行为人在足够公开的场合荐股、荐股的确误导了投资者错判,投资者是依据行为人公开所荐股票的信息进行了买卖导致引起了证券价量变动,此时行为人又进行了反向操作试图获利,还要到达“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罪。

1、公开荐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以往对公开性的判断,主要是操纵行为人本身在证券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某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财经大V等身份,又通过了电视台、财经网站以及自己具有百万粉丝的微博、抖音平台进行荐股,这个公开性一定是构成的。

但是普通炒股人员包括黑嘴本身毫无影响力可言,荐股平台的粉丝量也不多的话,这个公开性就很难认定,而且需要一系列客观证据支撑,比如:在哪里发布荐股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荐股时群里有多少投资人,在直播间荐股时有多少人等这类的客观证据要有。如果没有行为人公开荐股的证据,那么即便股票有成交或者量价的改变,也不能排除是市场的自然成交,不能认定为是行为人操纵的结果。

但在笔者办理的这起操纵证券案件,公开性的证据是个极大的问题,卷宗里基本没有涉案股票群荐股的截图证据,也没有涉案股票直播间荐股的截图数据,所以证据链的第一环节就存在严重证据不足。

2、公开荐股导致证券价量异动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公开荐股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因果关系,包括具体两个递进关系:第一环节大量投资者收到了荐股信息并购买了推荐的股票;第二环节由于投资者的集中时间点买卖引起了该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变动,即公开荐股与证券交易价量不合理的波动有因果关系。这也是控方证据链中最薄弱通过推定才能认定的证据。

(1)第一个环节中,关于是否有大量投资者收到了荐股信息,实际上还是一个公开性的问题。即有多少投资人能证实自己收到了荐股信息并相信该信息,如果末端有大量投资人能证明也是可以的,但本案作为证人出现的投资人就两个,且两个人被忽悠买的股票都不是涉案股票。

(2)关于第二个环节,由于投资者的集中时间点买卖引起了该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变动,控方的关键证据是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以及附后的《涉案证券分析报告》,这是控方定罪的基础。关于该类证据如何质证,笔者将专门撰写文章进行分析。

简单来讲,证监会认定函及证券分析报告中主要是股票大量交易数据及计算出的各类数据比例,由于交易数据是海量并来源于交易所,当事人和辩护人是无法将数据导出然后像证监会那样计算出比例,但可以利用报告中客观的数据和比例结果,推导出不同于证监会的行政认定结论,这样就能够推翻证监会认定函对涉案股票属某种操纵行为的行政定性。比如可以多只股票横向比较,也可以一只股票纵向比较,总的质证方法是去伪存真,拿走需要的数据但从认定函本身内容反驳其逻辑的不自洽。

从以上这两个环节的指控证据来看,荐股后涉案股票的成交是因为操纵行为还是市场的自然成交,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不仅如此,这个案件里还有大量反证,证明市场成交与荐股行为无关,比如黑嘴为骗取上家的出货费做大量假成交截图,还有黑嘴做老鼠仓,抢在行为人出货前抛售股票等。

3、行为人大量反向交易认定标准。

几乎信息型操纵都会有行为人反向交易卖出股票的交易数据,反向交易留痕的客观证据一般都存在,这部分事实通常的辩点在于,反向交易的账户是不是行为人控制的,比如朱炜明案里,控辩争议焦点就在出货的证券账户是否为行为人控制。有的案件这部分辩护空间就不大,关键还是看案件本身的证据情况。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应当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想论证一个行为构成操纵证券犯罪,证据当然也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就要谨慎入罪处理。以上三个主要环节的证据链条中,一线黑嘴究竟有没有公开荐股,荐股后股民买没买,涉案股票价量是否有异常波动,异常波动是不是荐股引起的,控方并没有提供各个环节足够的证据,当然无法证实涉案股票价量的异动是源于被告人的荐股,如此一来就无法排除证券的价量波动是市场自然成交而非操纵成交这一合理怀疑。

通过对雇佣“黑嘴”型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罪具体证明标准的构建,实际上还是将操纵证券犯罪的本质贯穿到了抢帽子型操纵构成要件里,将案件中具体事实证据和本质构成规范之间来回对照,案件事实证据层面有什么样的辩护空间就会比较清晰明了,采用什么样的辩护策略达到辩护目的也有了制定的基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