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等三人在河南省某村拥有合法耕种使用土地。2014年,因某学校建设项目需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而乔某等三人所在村组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因补偿不合理,无奈之下,乔某等人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乔某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团队为其依法维权。为了解征收的详细信息,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乔某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2018年8月获知了某县国土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信息。因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

某市政府竟以“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乔某等人的复议申请。为全力维护乔某等人的合法利益,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向某省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等人已经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认为乔某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时超过了复议限期,据此判决驳回了乔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京坤律师再次指导乔某等人向高级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指出,乔某等人先向某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协调申请书,但是某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应,所以才提起了行政复议。明确阐述了乔某等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期限的理由。

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包含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乔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信息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坤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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