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检察院抗诉加纪委介入,挡不住这家派出所制造的司法怪圈
传媒老兵 李建军
最近网上备受广泛关注的案件之一,莫过于山东高炳芳律师因替农民工讨薪,被以“虚假诉讼罪”为由逮捕及审判。
为高炳芳律师所做的辩护进行得无比艰难,甚至发展到,刚开庭不到20分钟,其辩护律师就被赶出法庭。审理该案的法官之所以敢在舆论广泛关注下如此恣意妄为,与山东省、泰山市在内的两级检察院及法院已经将高炳芳代理过的系列案件认定为“虚假诉讼”,事实上为岱岳区法院审理高炳芳案件做背书和站台直接相关,并在有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经决定或影响了该案的走向。
与山东各级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如此“容易达成共识”及“能够全力配合”截然相反,在河南省高院,省市两级检察院非常难得启动的个案抗诉案件却碰了大钉子。
出庭支持抗诉的河南省高检检察人员刚宣读完抗诉意见,审理该案的李慧娟法官就问他们,“接下来你们是要继续旁听呢,还是出去?”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常尴尬的坚持“旁听”完了该案审理,眼睁睁看着自己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没得到任何理会。
争议的房产正在等待拆迁 传媒老兵/摄
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过调查取证申请的情况下,李慧娟法官亲自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用和其本人“调查取证”结果截然相反的“新证据”为由,维持了被抗诉“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院判决 受访人提供
在此之前的周口法院进行过的二审,曾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在“程序违法”被纠正之后的再审,依然维持了导致河南省市两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判决结果。
这起令人乍舌和费解的检察机关抗诉失败的民事案件背后,缘起及内在的逻辑成因却是,当事人肖建鹏、曹露夫妇经历了从一个基层派出所处警不公开始的虚假伤情鉴定、非法注销户口、威逼受害人低价卖房、用所谓“见证帮助完成房产交易”名义来掩盖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盗窃案件。
因为不断反映问题,曹露女士甚至遭遇了疑似派出所长指使的暴徒袭击,事发当地的多个摄像头非常巧合的“正在维修”,虽有河南省厅、周口市局督办,至今没有破案。
这里所发生的种种司法乱相,诸多家媒体密集报道多次,纪检委多次介入调查并做出处分意见,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介入调查,甚至到省市两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依然无法撼动从当地一个基层派出所开始的司法怪圈。
我们的基层治理体系,以及各级监督及纠错机制到底怎么了?这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严肃问题。
01
事起公安颠倒黑白虚假伤情鉴定
2010年,原籍江西的肖建鹏,与河南鹿邑当地人刘海强等人合伙在鹿邑县城西关常胡同村,开设了一家名为“鹿朋汽车”的公司,位于鹿邑县城郊派出所辖区内。
后来,肖建鹏与刘海强等人的合作发生纠纷。鹿邑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称,2012年9月10日,股东刘海强之弟刘海涛将该汽修厂的大门锁上。2012年9月13日上午,肖建鹏将锁砸开。
当天下午,刘海涛率一帮人进入“鹿朋汽车”公司与肖建鹏发生争执和冲突。警方“调查”后声称,刘海涛方和肖建鹏方均有人受伤。据肖建鹏叙述,由于对方人多,妻子曹露和岳母罗秀荣受伤,对方无伤。
冲突中,肖建鹏方拨打“110”,鹿邑县城郊派出所民警侯程涛等接警赶到,用D V拍摄了在场所有人,视频中,刘海涛并无明显伤情。
次日,曹露到城郊派出所做笔录时被民警侯程涛告知,肖建鹏“一只脚已经踏入牢房”,要做好巨额赔偿刘海涛的心理准备,派出所已经委托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为双方做伤情鉴定,刘海涛自述鼻骨骨折。
2012年10月17日,鹿邑公安局刑做出刘海涛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对此“立案”。侯程涛告诉曹露,“这个事情你要想调解也可以”,让她们家出50万。
“我当时很气,我母亲70多了,就我丈夫和我(三个人),对方人家十几个人,我们都没还手,把我们打的浑身青紫———现在却成了我们殴打了对方。”曹露说。
曹露夫妇拒绝了派出所提出的“调解”方案,“当时他提调解我不同意,因为我们确实没打他,不同意他就给我老公下刑事拘留证,并且网上追逃(未实际抓人)。”
11月16日,鹿邑警方对肖建鹏办理刑拘手续并网上追逃。
“明明我们被他打了,怎么变成了我打他?”肖建鹏惊诧不已,边逃亡边向各级纪委和警方写信反映问题。在此期间,曹露和肖建鹏忽然想起,刘海涛鼻骨之前一年被打断过,这次双方冲突时,刘海涛未参与肢体冲突,却忽然说自己鼻骨被打断?
曹露通过朋友关系,获得了一年前刘海涛被人打断鼻梁骨后在医院就医时拍下的X光片,与警方此次出具的鉴定报告严丝合缝。
鹿邑县公安局 传媒老兵/摄
向鹿邑县公安局反应情况未被理会后,曹露和肖建鹏前往鹿邑县所在周口市反映情况。幸运的是,正好遇到时任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两届标兵,后转任河南省监委副主任,2019年担任河南省政协某委员会主任)公开接访。
曹露回忆,“拿着片子以后,当时周口纪委杨书记一看,他就说这个伤疑点太多”,杨正超批示鹿邑县纪委进行核查。“两天就查出来了,就到当时做伤情鉴定这个医院,把所有片子调出来以后,结果查了以后,就是老伤,跟原先片子一模一样的。”
鹿邑县纪委监察局遂介入调查。监察局干部张祥林前往鹿邑县真源医院调出CT片子,查明刘海涛的鼻骨伤实际是2011年与另外一人打架造成,鹿邑警方法医赵杰作出的伤情鉴定,系用旧伤作假,炮制出轻伤鉴定,错误明显。
鹿邑纪委监察局调查纠错后,2012年11月19日,鹿邑警方撤销对刘海涛的伤情鉴定报告,撤销该案并撤回对肖建鹏的刑拘手续。
12月19日,鹿邑县监察局向鹿邑县公安局建议,处分民警侯程涛和法医赵杰等人。鹿邑县监察局干部张祥林称,鹿邑县公安局未予理会。
曹露回忆,她当时多次去找了时任城郊派出所指导员的王枫,“反映情况称伤不是我们打的,他却说不看过程只认结果,对方是轻伤就得刑拘肖建鹏,而后来被证明出现造假的刘海涛的伤情鉴定书就是王枫签名。
曹露和肖建鹏认为,王枫是城郊派出所办案人以假鉴定讹诈50万未遂的主要实施者,要求追究王枫等人滥用职权参与诬告陷害及进行敲诈勒索。鹿邑县公安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则对此做了淡化,称“在办案期间,均称没有收受或索取双方当事人的财物,肖建鹏夫妇没有提供刘海涛2011年受伤的情况,也不知道刘海涛以前受过伤的事情。”
2013年9月,媒体人冒安林向河南省公安厅实名举报王枫等民警,随后河南省公安厅成立调查小组,鹿邑县公安局党委对城郊派出所民警王枫、侯程涛、郭金彪及公安局法医赵杰4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然而,多家媒体跟进此事后的调查显示,类似肖建鹏这样颠倒黑白的“虚假伤情鉴定”在当地远非个案,甚至可以称之为比比皆是,当地已经疑似形成一个以“虚假鉴定”为特征,公安颠倒黑白操纵案件的产业链条。
笔者自去年年底以来开始对当地诸多此类案件的跟踪及梳理更是发现,鹿邑警方诸多已经被揭露出来及认定了的“虚假鉴定”,均指向当地一家名为真源医院的民营医院。受鹿邑县警方委托,该医院在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此项鉴定业务。
这一明显违法及容易导致因为程序违法、证据违法导致的司法乱象,当地长期以来竟然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或被一些人有意识地加以掩盖。
02
被派出所施压低价卖房的无奈妥协
曹露回忆称,因为他们一家人的不断上告,2013年1月,在被不断举报中不降反升,已被提拔成为城郊派出所所长的王枫到她家小区门口,“说要销掉我丈夫的户口,看你户口被注销了怎么告。”
鹿邑县试量派出所开具的注销证明显示,肖建鹏的户口2013年1月25日被注销,变动原因为“其他”。户口被注销的时间,正是肖建鹏一家人第二次去周口纪委状告城郊派出所和鹿邑公安局的日子。在鹿邑生活了近二十年的肖建鹏,失去了所有户籍,仿佛成了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的人。
2014年初,曹露返回老家所在地的试量镇派出所,准备为儿子改名时才发现此事,遂向媒体求助。
2014年4月底,《南方都市报》率先报道此事,引发全国媒体广泛关注,河南省警方与江西警方协调,在肖建鹏的原籍地江西为其重新登记入户。对肖建鹏的被非法销户及背后明显的打击报复及恐吓,鹿邑警方再次轻描淡写称,王枫时任鹿邑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指导员,从未在试量派出所工作过,与"肖建鹏"户口被注销无直接关系;曹某反映王枫曾威胁称"要注销掉我丈夫的户口”的情况,查无实据。
此次“销户事件”,以鹿邑县纪委对涉事警员进行处分收场。其中试量派出所户籍民警李高立调查不细致,工作不负责,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试量派出所时任户籍民警陈景华在注销“肖建鹏”户口后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试量派出所所长姜玺龙、鹿邑县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刘政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姜玺龙被行政警告处分,鹿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政被“诫勉谈话”。
不断上告,每次换来的结果却都是这种避重就轻罚酒三杯的象征性处分,不但未能约束住警员们的各种违法乱纪,反而令他们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城郊派出所的部分警员随后深度介入肖建鹏与刘海强的经济纠纷,要求肖建鹏将土地、厂房和生产设备转让给刘海强。
鹿邑县真源派出所,即原城郊派出所 传媒老兵/摄
一份由王枫签名见证的合同文本显示,2013年6月,在肖建鹏和刘海强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城郊派出所所长王枫等4名民警,主动为肖和刘的房屋转让合同进行见证,王枫甚至直接手写修改合同上的条款,欲制定对肖建鹏、曹露更加不利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原件图片 手写部分为王枫亲笔 受访人提供
肖建鹏认为,这份由王枫主导签订的合同,导致他的房屋低于市场价上百万元。他一度怀疑所长王枫“想要我的房子”。
肖建鹏称,由于心中阴影未消——挨了打,打他们的逍遥法外,不受任何惩处,挨了打的他们却被以颠倒黑白的虚假“伤情鉴定”网上追逃,不断上告的用处也不大,甚至连户口都被销,继续下去还可能遭遇更多的暴力与不公,他只好同意派出所警员的卖房“建议”。
03
遭盗窃去报案,却成所谓接受房屋尾款“证据”
2013年6月6日,肖建鹏夫妇与刘海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刘海强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50万元定金,剩余105万房款在3个月内付清(最迟不超过4个月,4个月内必须付清);在剩余155万元购房款全部缴清后,该房产一切权利(包括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等)归刘海强所有……任何一方必须遵照上述合同,否则,由不遵守合同一方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2013年10月,还未付清剩余房款的刘海强在未告知肖建鹏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出租他人。
10月3日上午,刘海涛指挥人员撬开门锁,变卖了汽修厂内价值几十万元的汽车配件。9点54分开始,肖建鹏不断拨打110报警求助,诡异的是,直到刘海涛指挥人将所有配件运走完毕,城郊派出所对肖建鹏30分钟内的4次报警均无动于衷。
10月6日,曹露她们前往城郊派出所追问此盗窃案进展,不但没得到她们想要的盗窃案的进展,反而在城郊派出所相关民警的操作下,成为在后来发生的肖建鹏与刘海强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诉讼中肖建鹏一方拒绝接收房屋买卖余款、违约的“证据”。
刘海强方声称,自己于10月6日(也就是合同约定的必须支付清尾款的最后一天),拿着一包共计105万元现金前往派出所,想在派出所主持下支付肖建鹏夫妇购房尾款,却被肖建鹏夫妇拒绝。在肖建鹏与刘海强进行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城郊派出所不但出具情况说明,警员还出庭作证。
警察能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在已经有通过“虚假鉴定”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下,去做什么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中间人”“见证人”,作为派出所长的王枫甚至亲自修改合同内容做出明显偏袒和有利一方的合同条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纪,这样的强迫和不公下做出的合同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在收到“盗窃”报案的情况下拒不出警,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天交款期限作为见证,让有盗窃嫌疑的一方缴清购房尾款,这个又属于什么行为?这样做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及有效,关于这些问题,在鹿邑县法院进行的一审和在周口市中院进行的二审过程中,都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回答。
笔者注意到,在鹿邑县法院对此案做出的(2014)鹿民初字第999号判决书中,对各种证据的表述中,对其中一些证据表述为“认可真实性”,对另外的一些证据的表述为“认可其关联性”,或者“认可其证明目的”,对几乎所有证据的表述几乎都是如此羞答答的只认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性中的其中之一,而非按照法律规定的三性的合一作为可以被采信的证据标准。
在周口市中院维持鹿邑县原判的判决中,继续了这样的“三性原则中只需要满足其一”的证据认定,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些在证据采用上留下的巨大瑕疵和隐患,可能成为了高院再审的时候法官为了维持原判结果,及对抗、否认检察院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理由,进行画蛇添足另外非法取证的内在法律关系形成逻辑。
04
一审结果,和稀泥式判决
2013年10月,刘海强起诉肖建鹏,称肖建鹏拒收房屋余款违约,要求取消与肖的房屋转让合同,并索要100万元的双倍违约赔偿。其在派出所里要支付105万元给肖建鹏的说法,在派出所相关警察的背书下成为指责肖建鹏违约的关键及决定证据。
鹿邑县县委、纪委、监委 传媒老兵/摄
肖建鹏则认为,刘海强违约在先,在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尾款的情况下就已私自进行了装修改造,出租给他人获利,而且还在没得到自己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砸门撬锁,将自己价值20多万元的汽配设备盗卖一空。自己去派出所是为报盗窃案,根本没有见到刘海强和警察们所说的那105万元房款。
2014年12月8日,如前文所述,在对证据没有做充分的关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合一调查及质证的情况下,鹿邑县法院做出各打五十大板的(2014)鹿民初字第999号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刘海强在未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将争议房屋出租,并将房屋门撬开并卖掉房屋内物品,后肖建鹏以刘海强违约在先,及剩余房款交付地点、方式不当为由拒收。“刘海强虽占房在先,但在刘海强执意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肖建鹏拒不接受房款亦属不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解除双方房屋转让合同,肖建鹏向刘海强退还定金50万元,对于刘海强将肖建鹏房屋内汽车配件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亦未要求刘海强赔偿,对于刘海强方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鹿邑法院也没有支持。
鹿邑县法院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判决,令当事双方都大感不满,分别提起上诉。
2014年年底,曹露一家忙于诉讼维权,在多次被城郊派出所负责人王枫当面威胁的背景下,曹露一天清晨在鹿邑县街头遭遇持械人员围殴,该案十年未破。
2014年12月31日清晨5点多钟,曹露将读初三的儿子送到学校后返家。当她走到所住小区的红绿灯路口附近时,一辆停在路边的无牌汽车上突然冲下4名男子,有人持刀有人拿棍,很快将其殴倒在地,有人边打边喊“让你还告派出所”。
十年前伏击案发生的路口,当时曹露送孩子上学后回家 传媒老兵摄
这次伏击,造成曹露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右脚断裂,目前该案仍未告破。我们此前曾关注过此次案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原文已经404。
如我们前文所提及的,警方接警后称,当天早晨事发路段的视频监控坏了。令包括接到举报后负责调查此案的县监察局工作人员张祥林都觉得错愕的是,当班民警侯程涛向监察局出示的出警记录南辕北辙,肖建鹏3日上午报警,侯程涛于10月2日0时0分出警,肖建鹏报警地点是鹿邑县城西关,而侯程涛的出警地点却是鹿邑县北关。
必须肯定的是,鹿邑县公安局方面反复承诺:周口市、鹿邑县警方始终没有放弃对这起恶性案件的侦办。
对于曹露一家来说,这次遇袭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他们的安全感,而之后的民事诉讼的不正常发展,也消耗了他们对司法的信任感。
05
办公室违法审判,被认定程序违法后再审维持其决定
2015年3、4月左右,周口中院审理该案上诉。
肖建鹏回忆,该日上午,他与原告刘海强等人,在周口市中院第十三审判庭等待庭审。没多久,审判员张海涛在原告、被告均到场的情况下,空着闲置的审判庭不用,叫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入他自己的办公室,进行了一场没有书记员、没有审判长的庭审。
本案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均为河南省大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但在(2015)周民终字第375号判决书中,原告刘海强代理律师丁广垠却不见了踪影,仅显示在庭审中并无发言权的自然人白玉杰。庭审笔录中,到场的肖建鹏却被记录成了“未到庭”。
2015年4月27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装修是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属于合同违约,“肖建鹏可以另案主张”;同时认定肖建鹏拒收房款系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赔偿刘海强8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155万元,受法律保护的定金上限为31万元(合同标的额20%),肖建鹏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2万元,并返还刘海强之前多交的定金19万元,共81万元。
肖氏夫妇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海涛违法审判问题。2015年6月19日,周口中院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再审”。
2015年10月9日,周口中院做出(2015)周民再字第38号判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及第89条,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变卖配件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构成违约;肖建鹏一方拒收剩余房屋买卖价款属于违约,对肖建鹏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为做出对刘海强一方有利的判决,增强该案属于肖建鹏一方违约的说服力,除继续采纳一审法院接受和认可了的刘海强提着105万现金到派出所要求支付房屋尾款的说法,周口中院还增加了个法庭询问环节:在法庭上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刘海强方称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愿意适当增加房屋价款,肖建鹏则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以此作为肖建鹏违约的证据,并美其名曰“鼓励交易原则”。
全然不顾上诉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是要求解除合同这一基本事实,周口中院以自己的“调解”过程将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志作为定案的依据,属于强行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违法行为。
06
省市两级检察院抗诉,省高院法官亲自找出“新证据”
不服周口市中院做出的比鹿邑县法院更为偏颇的判决,肖建鹏除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外,先后向周口市检察院及河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经周口市检察院及河南省检察院反复审查后,均得到支持。
2017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认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肖建鹏违约并双倍返还定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海强、周玲的义务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4个月内向肖建鹏支付剩余的105万元房款,肖建鹏的义务是在收到刘海强、周玲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刘海强、周玲并提供手续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本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刘海强、周玲先付款,肖建鹏后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刘海强在未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撬开诉争门并将房屋占为己有,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刘海强违约在先,肖建鹏当然有权利拒绝刘海强的付款请求。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刘海强违约在先,肖建鹏有权力拒绝履行其在后义务。
此案在2017年12月中旬终于在河南省高院启动重审后,肖建鹏夫妇一度以为,自己申诉多年之后终于可以迎来希望的曙光。
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法官李慧娟,非常罕见地就这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专程跑到鹿邑县去,到该案的现场去做了走访和调查,并且拍摄了录像。对李慧娟这种在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申请法庭调查情况下做出的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肖建鹏夫妇一度天真的以为,这显示了该法官对该案的高度重视。
然而,令肖建鹏、曹露夫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慧娟法官到现场调查的结果,包括现场拍到了门窗被撬过后的录像,以及有肖建鹏、曹露夫妇等的报警记录情况下,李慧娟法官现场调查的结论竟然是“肖建鹏之妻曹露将转让房屋钥匙交付刘海强,应视为对该房屋占有权的转移”,并以此“新证据”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驳回了肖建鹏的申诉及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
“如果我像李慧娟法官说的那样把钥匙已经给了刘海强,他们还需要去砸门撬窗吗,我们还会去报警吗?卖房款还没有收到,我们为什么要把房屋占有权转让给刘海强他们?”,对于高院李海娟这种严重违背事实和常识的论断,曹露愤愤不已,向河南省高院等举报李慧娟枉法裁判。
对于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河南省高院做出的这一(2017)豫民再436号判决书里,不做任何回应,以“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肖建鹏的申诉理由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均不能成立”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高院判决书论述部分 受访人供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肖建鹏夫妇不服,继续上告。
直到近日,省高院一位法官给曹露打来电话询问案情——在过去数年河南法院系统已经有数百人被查,包括省高院副院长等至少61人被追究刑责,4月17日高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姚世宏主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察。
在河南省司法系统的腐败窝案还在继续发酵背景下,肖建鹏他们的案子能否再次柳暗花明,迎来“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或最高检提起抗诉,肖建鹏夫妇满心期待。
笔者发现,这个名叫李慧娟的法官在河南司法系统更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人物,因其在2003年任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无效而引起轩然大波,2003年10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告称,“案件承办人在判决书中认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无效,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损害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003年11月7日,根据河南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市中院党组拟出一份书面决定,准备撤销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然而,后来不知何故,此事竟然平息,李慧娟于2004年回到洛阳中院继续任职,并于2019年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副庭长。
“连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都敢宣布无效,怪不得在我们这个案子上敢对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抗诉不理不睬”,得知李慧娟的这一历史及甚至从那种风波中都能全身而退,肖建鹏、曹露夫妇也是咋舌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