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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离职后泄露员工工资情况,是否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谁具有举证责任?”

“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涉密信息外泄?”

今天(4月25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同举办“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此次讲座邀请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法官范静波,以“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主要问题及案例解读”为题进行授课。

同时,讲座还通过“上海高院”视频号、抖音号、快手号、新浪微博、知乎等平台向公众现场直播。

授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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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范静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法官

本次讲座围绕商业秘密范围的固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侵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五个专题展开,结合审判实践中真实案例,讲解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并对如何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规避侵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

01

商业秘密范围的固定相关问题

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指向可以是某一载体上全部的信息,也可以是某一载体上的部分信息。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可以直接体现在相应的载体中,也可以是由权利人对载体中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提炼后形成的信息。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0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

(一)秘密性

秘密性具有动态特征,同时满足“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个要件,在相关领域内不是众所周知。秘密性认定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 公知信息的组合,以及公知与非公知信息的组合;

2. “使用公开”的判断。

(二)价值性

价值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带来竞争优势,包含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价值性的证明标准需要合理表明,涉及薪酬类信息、招投标材料等单一性信息需要特殊考量。

(三)保密性

保密措施的方式包括文本方式和物理方式。合理保密措施具有可识别性、相适应性。法律规定上,对于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断经过了从严到宽的过程,对保密义务的认定经过了从宽到严的变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技术秘密载体为流通产品时保密措施的认定。

03

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演变,从所有要件事实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到适度降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标准,再到现行法律规定的满足一定条件的举证责任转移。

商业秘密部分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转移条件包括:

1. 原告提交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

2. 原告提交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在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责任转移,可减轻举证负担。

04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有:

1. 不正当手段获取;

2. 披露;

3. 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 间接侵权;

5. 第三人侵权。

不正当手段需要注意其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并区分其他不正当手段与法定列举的不正当手段;披露方式包含向特定第三人披露、向社会公众公开;使用商业秘密方式包含直接使用、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第三人使用涉及善意第三人和非善意第三人的辨别。

05

侵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

需要辨析未实际发生交易客户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反法意义上的客户信息。

需要辨析客户是否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这个过程涉及个人信赖范围的界定、自愿选择的证明方式和司法认定、引诱客户行为的举证等。

授课结束后,企业代表询问了未正式出版的书稿能否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企业内部商业秘密如何有效管理、技术秘密案件目前的审判状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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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纷纷表示:“从范法官讲解的案例中收获许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更深的了解,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接下来,“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还将继续开展,在前端为更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指引,敬请期待!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