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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JI BEN AN QING

甲公司系某系列商标的的商标专用权人,2018年4月,方某为经营奶粉店需要,与甲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协议约定该公司授权方某使用上述商标,并约定了相关品牌权益金、品牌管理维护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赠送物料等内容。合同履行约1年后,双方即提前解除了上述加盟合同,并约定甲公司退还相关费用的同时方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标识。但方某在收到甲公司退还的费用后并未按约定履行停止使用甲公司商标的义务。直至2023年,甲公司发现方某经营的奶粉店仍在使用其商标,遂以该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FA YUAN PAN JUE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经营的奶粉店在店铺招牌、收款名片、购物袋等均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标,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外观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方某作为甲公司的曾经的加盟商,接触过涉案商标,在双方终止合作后未按约定停止使用甲公司的商标,主观上侵权恶意明显,且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方某赔偿基数的情况上,判决由方某承担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后,方某服判息诉,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品牌加盟授权为基础的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正在蓬勃发展,对于经营者而言,通过加盟授权的形式可以迅速打开市场、获取流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授权不等于可以永久使用授权,一旦双方的合作终止,就要及时将与授权商标相关的招牌、装饰、物品等拆除,否则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84期

文字:冯倩瑜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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