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反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等类型,体现了江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的生动实践。

01

严厉打击知产犯罪,依法保护行业创新
许某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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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春未经“云南白药”和“植雅”注册商标权利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许可,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制作、运输假冒“云南白药”“植雅”牙膏,相关假冒窝点于2020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据统计,许某春涉案非法经营数额152008元,违法所得61277.2元。2023年6月,许某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法院裁判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共同犯罪,系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许某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对许某春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牙膏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点评

在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领域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对于被告人的改造及防止其再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体现了江门法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决心,对预防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

02

注册商标受保护,恶意攀附要担责
佛山市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诉鹤山市某菜馆、冯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系“ ”“了能”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其长期使用上述商标作为商业品牌在广东各地开展经营,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2022年,餐饮管理服务公司发现鹤山市某菜馆及其经营者冯某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广告牌、餐牌、名片等处擅自使用上述品牌对外开展经营,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系涉案商标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餐饮管理服务公司持有的商标、品牌、字号在饮食行业尤其是广东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鹤山市某菜馆及其经营者冯某作为同业经营者,未主动进行合理避让而是登记注册并使用含有“了能”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了能”品牌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令鹤山市某菜馆及其经营者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共2.5万元。

法官点评

方言商标经审查通过,成为合法有效的商标,应依法保护。商家在取商号时,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应该对已经被其他权利人长时间使用,且投入了大量宣传,在同一行业尤其是同一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某些商标、品牌、字号,进行合理避让。

03

商标使用要规范,莫打法律“擦边球”
高仕(亚洲)涂料公司等诉江门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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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高仕涂料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国内公司可在中国大陆生产及许诺销售、销售“多涂乐”涂料产品并对外用于广告宣传,且有权在遭遇侵权时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2021年,高仕涂料公司及授权国内公司发现,江门市某公司使用“多涂乐”等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定位“引流”,并在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带有“多涂乐”文字商标的涂料产品,认为江门市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江门市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裁判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门市某公司通过线上、线下销售及许诺销售带有“多涂乐”文字商标的涂料产品,致使潜在客户误认为江门市某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江门市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5万元。

江门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经营者在设置搜索关键词及页面标题,对商品进行线上推广运营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擅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等知名度进行“引流”,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非法攫取他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04

商标许可受保护,不可随意就变更
某机械制造公司诉某物流科技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某投资发展公司、某控股投资公司、某机械制造公司联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以机械制造公司注入商标使用许可为前提,由投资发展公司、控股投资公司负责出资设立一家新公司。2013年6月,三方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登记设立了某物流科技公司。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机械制造公司再与物流科技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机械制造公司将若干注册商标免费授权十五年给物流科技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机械制造公司和物流科技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周某辞职并清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后,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称物流科技公司免费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基础是周某同时担任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现该公司已丧失免费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客观条件,并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反公平原则等为由,诉请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法院裁判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上述合同中,机械制造公司同意物流科技公司在许可范围内无偿使用商标,则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双方未对投资风险与盈利亏损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机械制造公司以免费许可无法获益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案涉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机械制造公司、物流科技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东变动属于公司管理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并非合同订立之时不能预见到的情形或商业活动中的重大变化,不属于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综上,驳回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实践中,权利人基于商业合作、关联经营等关系,会授权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前提条件及使用期间,避免后续合作或关联关系变化导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05

标识侵犯商标权,多元解纷化矛盾
森科产品公司诉某鸿蛋品公司、某度商贸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森科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是知名潮牌B.DUCK“小黄鸭”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多年来,该公司旗下“小黄鸭”及衍生IP形象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商品服务,累积了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美誉度。2022年,森科公司发现某鸿蛋品公司、某度商贸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与前述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产品,遂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期间,江海区人民法院通过律师特邀调解员开展沟通协调,从维护双方企业长远发展利益角度进行说理,对两地法律规定差异进行释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共识,由某鸿蛋品公司向森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最终成功化解本案矛盾。

法官点评

本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纠纷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工作品牌优势,并运用“知识产权远程调解中心”在线调解方式,以较低成本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快速化解纠纷、依法维护权益提供了可行示范样本,是江门法院积极发挥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独特优势、以专业力量助推行业纠纷前端化解、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生动实践。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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