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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4日讯(通讯员 刘惠芳 刘鹤亮)4月23日,唐某余因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刑拘并处2700元的罚款。

4月15日,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黄塘加油站路段开展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上午10时10分许,发现迎面行驶来的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有故意改变行车轨迹的行为,有躲避检查嫌疑,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拦停,发现驾驶员唐某余身上散发着酒气,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4月22日经血样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5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警方询问,4月14日晚唐某余在家喝了半斤米酒,次日早上出工前又喝了二两米酒,想着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没想到在半路上就被交警查获。

令民警意外的是,在对唐某余证件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唐某余曾在2019年7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处罚,此次属于在驾驶证扣留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唐某余二次饮酒驾车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对其醉驾、车辆无牌、未买保险等违法行为予以刑拘,罚款27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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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无论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处,记录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二次酒驾”。文章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责编:戴鹏 一审:陈仕球 二审:曾佰龙 三审: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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