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4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五渡镇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郑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其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12742.4元的鱼苗,并在县级以上官方媒体平台或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郑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在五渡镇足槽溪(大渡河支流)使用捕鱼装置(电池、电击器等)电鱼。经人举报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97条。经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郑某某的电鱼行为对国家鱼类资源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的总价值为127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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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大渡河作为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之一,采用电鱼这一种灭绝性捕鱼行为,严重危害鱼类的生存和繁殖,造成了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害,也会破坏水生食物链,危及生态平衡。

为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生态治理,峨边检察院对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大渡河峨边段增殖放流价值12742.4元的齐口裂腹鱼鱼苗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检察官以案释法,详细阐述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重要性、非法电鱼的危害性、违反法律的严重性,并呼吁大家共同做好大渡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为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实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法律效果,峨边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审判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案发地开庭这一举措让其切身体会到司法威严,明白了“环境有价,谁损害谁就赔偿”,自己将坚决抵制和制止电鱼、炸鱼、网捕野生鱼等违法行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表示在自己接下来的履职过程中会针对“十年禁渔”积极建言献策,护航长江禁渔,切实筑牢峨边大渡河生态屏障。

庭审结束后,峨边检察院组织郑某某在大渡河峨边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农业农村局渔政工作人员对郑某某购买鱼苗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仔细核对,参加活动的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人协助郑某某对该鱼苗放流,价值12742.4元的7080尾齐口裂腹鱼游向了大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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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检察干警还开展了入户走访,通过分发宣传资料、面对面答疑解惑等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禁渔工作,如果发现违法捕捞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为大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修复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峨边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广泛参与,以“检察蓝”助力长江“十年禁渔”。

(峨边县人民检察院 王若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