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咱们老百姓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经常会被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这个时候,到底要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件事实

贵州的张某、王某、朱某是当地某村的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因为当地政府规划建高速公路,所以需要对他们的土地进行征收。面对此情此景,大家都非常的迷茫,因为当地并没有对征收的细节进行公告,大家经过了解,于是找到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请我们的律师团队为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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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康律师风采

京康律师介入后,立即走访了解情况和搜集信息,并协助当事人向当地的自然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自然资源局只是公开了一些无关痛痒且不重要的文件,关于张某等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包括当事人的承包地是否在这个征收范围内的文件,以不方便公开为理由拒绝。

面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京康律师积极帮助张某等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律师拿出了张某等人的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签字单、邮寄信息等。自然资源局答辩称他们要的土地红线图等涉及到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是合理的。京康律师立刻找到了对方答辩的不合法之处,土地红线图等信息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也根本不涉及国家安全,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是明显违法的,是在给自己违法不公开相应信息的行为找借口。

经过京康律师专业的陈述,而后又经过几轮的举证、质证、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等人的诉求,判决当地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答复。

所以,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别慌,自己没办法,没关系,找专业的律师,让京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你解决难题。

涉案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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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