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院铁门法庭办理涉企案件有方法有温度,真心实意为企业着想,既帮我们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又让我们企业能继续保持正常运营。真不愧是营商环境专业法庭!”山东某贸易公司相关负责人向铁门法庭庭长袁晓光再三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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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安县法院铁门法庭利用周末加班时间一日成功化解两起涉企纠纷,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铁门法庭作为营商环境巡回审判专业法庭,始终将“如我在诉”思想贯穿于诉前调解、诉中审判、诉后执行全过程,注重从源头上化解涉企纠纷,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同时借助行业组织和商会调解力量共同化解矛盾,效果十分显著。

案件一:

6600万未支付 商会调解止纷争

山东某贸易公司与辖区洛阳某贸易公司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00余万元未付。铁门法庭立案窗口接到该案后,根据《法庭营商环境细则》规定,为该案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当事人意愿,快速将该案分流到驻庭商会调解员手中开展调解,但经过双方二十多次协调,终因分歧较大而未果,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调解员及时对该案进行研判,经过分析认为,双方之所以达不成调解,是因为原告方对被告方付款时间过长不能接受,被告方又对原告方主张的数百万元逾期利息难以接受造成的,找到问题突破口后,承办法官及调解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又组织双方进行了数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甚至为了方便企业不惜放弃周日休息时间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缩短了付款时间,原告放弃了利息主张,被告在支付了500余万元后,对剩余6100万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该案的调解,双方均达到了预期目的,被告节省了货款外可能承担的违约利息200余万元,原告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回款,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达到了双赢的良好效果,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案件二:

7400万付款难 倾心调解促和谐

刚刚调解完6600万的纠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400万的案件当事人也走进法庭。

三门峡某公司与洛阳某商贸公司签订了数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余7400余万元款项未付,三门峡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洛阳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铁门法庭收到立案资料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长期合作关系,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难免影响企业的实际经营,对企业的信誉也有不利影响。承办法官与商会调解员认真翻阅案件资料,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研判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无数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最终使双方弥合了分歧,找到了利益共同点,在求同存异中达成共识。被告在陆续支付原告300万余元后,双方就剩余7100余万元货款支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握手言和。

经 验 分 享

在上述两起案件的调解中,调解人员主要做到了以下方面:

1

真正将“如我在诉”思想贯穿于调解始终,学会换位思考,带着理解和尊重去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用心感知当事人的遭遇,调解工作绝不是为了走过场、完任务、赚噱头,而是从自己的本心出发,真真切切、实实在在为当事人彻底一次性解决问题。

2

做到有真心、有耐心,更有真情。面对纷繁的矛盾纠纷,之所以走到对薄公堂的地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首先要打感情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调解的基础,这里的感情牌绝不是虚情假意的应付,而是真正站在当事人立场上为其提出具体可行的合理化建议,为当事人详尽地分析案情,晓之以利弊,同时还要有耐心、恒信,一次不成还有二次,只要有一线和解的希望就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绝不轻言放弃。

3

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复杂的案件往往需要各种处理技巧与方法,比如针对情绪起伏较大的当事人要冷静处理、晓之以情理,切不可火上浇油;面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运用法律约束,晓之以利害,当案件进入死胡同,还要静下心来深入分析细节,找出可以进行调解的关键点。

4

面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做到认真倾听,不要轻易表态,准确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可以促成调解的共同点,在做具体调解工作时,减少分歧,扩大共识,做到求同存异,并向而行。

总之,调解工作虽费时费力,但只要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做到以公讲法、以理沟通、以情暖心、以诚感人,那么我们的工作就能做的更好。

编 后 语

上述两个案件的成功调解,是铁门法庭作为营商环境巡回审判专业法庭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深入化解涉企纠纷、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在日常工作中,铁门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在重中之重,深入思考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为企业做点什么,坚持做到有事相求必回应,无事坚决不打扰。对于涉企民商事纠纷,铁门法庭从有利于纠纷源头化解的角度出发,将“诉”的权威性和“调”的便利性相结合,持续优化司法服务,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减少了双方诉累,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下一步,铁门法庭将继续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妥善化解涉企纠纷,精准服务企业发展需求,竭力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温度、更可期待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 源:新安县法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