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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明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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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由8月28日8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轻型货车,沿京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拉线下行 1572公里200 米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原告杜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致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靖远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杜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杨某某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

诉前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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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三方各执己理,针锋相对,关于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通过调解处理能够帮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更有利于化解纠纷。随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及亲友沟通,了解原告顶格赔偿诉求及二被告赔偿困难,针对原告不合理主张及被告不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等问题,站在当事人角度,通过各方提交证据材料讲事实摆证据,对各项赔偿数额逐项解读法律条文,分析涉案的法律关系,通过法官“如我在诉”的释法明理,最终各方握手言和,签署调解协议书,被告保险公司承诺于10给工作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法官寄语暖人心

民事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小小的交通事故案件凝聚着群众间互谅互让的人间温暖,呈现着法官扶困济弱的司法温情。在今后的工作中,靖远县法院刘川人民法庭将始终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办理好每一起民生“小案”,在法、理、情的融合兼顾中,贯彻“坚守法理 兼顾情理”的调解原则,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让司法多些“人情味”,以缓和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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