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晚,联合调查组在重庆市燃气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调查结果,根据部分市民反映的多计多收燃气费问题,通过调查得出结论并给出处置方案。

通报出来以后,各界人士纷纷对该案是否会涉刑或者如果涉刑该如何定性发表意见。有人认为需要考虑定盗窃罪、诈骗罪,也有人找到有住户通过对燃气表做手脚多使用燃气被判定盗窃罪的案例。

笔者认为:考虑适用哪些罪名必须有事实基础,目前知悉的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调查组的调查结果进行确认。不考虑成立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是因为盗窃罪和诈骗罪都要求主观上具有相应的盗窃故意或者诈骗故意,还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要素的判断需要有证据支撑才能认定,截至目前的调查结果并没有燃气公司人员(包括负责人和抄表人员)具备这些要素。

分析罪名需要严谨、谨慎,不能因为情绪模糊了界限,因为该案的行为人除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还有那些每天承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的抄表人员,这些人就是普普通通的劳动者,面临巨大甚至令人窒息的工作压力(调查结果称:部分燃气公司对抄表员管理不到位,比如,燃气分公司管理客户数为52.5万户,其中需要入户抄表的为14.1万户,仅配置抄表员18名,平均每人负责0.78万户),工作中出现差错和失误的原因暂且不论,有一点是确认的,无论如何,这些多收的燃气费用不会给他们有任何分配(工资收入和收取到的燃气费用不会存在比例关系)。

要想指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就必须相信,行为主体(燃气公司)以帮助燃气公司非法占有燃气用户的财产为目的,故意实施窃取或者骗取燃气居民的财产的行为。这种情况会不会存在和被认定,可能会有,但目前不能这样认定。

本文将严格根据调查结果给出的事实就其中涉案人员的刑事犯罪进行简要分析。

一、调查结果解析

(一)调查方法:

现场核查、试验检测、数据比对、专家分析研判、典型案例实证。

(二)认定存在的问题:

1.存在错抄和违规估抄的问题。

比如,调查发现,重庆燃气集团沙坪坝分公司2024年1-4月因手动录入错误产生用气量增高的1085笔、涉及气量19.05万m³,未入住估抄错误产生用气量增高的106笔、涉及1.16万m³,长期未成功入户抄表造成累计抄表数按更高阶梯价格收费234笔、涉及27.91万m³。

2.存在燃气计费周期混乱的问题。

比如,调查发现,渝北区龙山街道某用户抄表周期非常长,有7个月、9个月、最长有13个月无抄表记录,导致该用户2023年10月一次性缴纳一年的气费。再如,燃气分公司对同一小区的用户计费周期不统一,时间间隔毫无规律和逻辑,最小计费周期7天,最长计费周期83天。

重庆燃气集团在每年价格调整前一个月,要求完成所有居民客户抄表工作,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平时估算、调价前集中清算导致气费大涨等问题。

3.存在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比如,调查发现,2024年4月15日,沙坪坝某公租房租赁户有3年零3个月无燃气抄表记录,退房时当事人一次性抄表记录的用气量达943m³,重庆燃气集团按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阶梯计价计算收费,多收气费237.55元,该情况已立案调查。

4.换表工作组织无序。

燃气企业计费、采集系统技术落后、运行不稳定,造成数据紊乱。比如,江北一小区2023年7、8月份开始更换智能表,但重庆燃气集团工作人员是换完一个批次的表后,才将用户信息交到燃气公司录入系统,中间存在时间差,其间用气量会叠加到下次抄表时,造成比平时用气量大,费用比平时高。

5.工作力量严重不足。

部分燃气公司对抄表员管理不到位,比如,燃气分公司管理客户数为52.5万户,其中需要入户抄表的为14.1万户,仅配置抄表员18名,平均每人负责0.78万户,导致工作人员敷衍了事随意抄表等问题。

6.部分燃气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未按规程履行业务复核、监督管理职责,对抄表周期波动、抄表入户不到位、异常数据等发现问题不及时、纠偏更正不到位。

(三)强调尚未发现以下问题

从目前调查核实的情况看,尚未发现燃气表计量和质量、燃气质量、通过远程操控改变燃气表计量等问题。

(四)处置方案

1.对已经调查确认多收取的燃气费,将责成燃气企业进行全额退款。

2.对于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调查组移交相关部门加快依法处置,现已立案调查14件,对经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3.将调查情况通报重庆燃气集团等燃气企业的上级机构。

4.重庆燃气集团上级机构已决定免去车德臣重庆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5.重庆燃气集团上级机构派出工作组入驻重庆燃气集团,对相关问题开展彻查整改。

二、刑法分析

本文依据调查组的情况通报对该事件中是否有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进行简要分析。

(一)本案造成的后果

重点关注第一个问题——“错抄和违规估抄的问题”。这一项中问题最明显,因为采用了错误的方式导致气量增高,直接导致居民燃气费多交,燃气集团沙坪坝公司多收燃气费。其中的错误方式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手动录入错误产生气量增高19.05万m³,按照居民燃气价格最低的每立方米2.196元计算,总计燃气费用41.8338万元。

第二种是未入住估抄产生用气量增高1.16万m³,按照居民燃气价格最低的每立方米2.196元计算,总计燃气费用2.54736万元。

第三种是长期未成功入户抄表造成累计表数按照更高阶梯价格收费,涉及27.91万m³,因为这种方式是按照更高价格收费,不能直接计算出多收了多少费用,价格阶梯之间的最小差价是2.366-2.196元等于0.17元,如果这样理解是正确的,就是这种情况多收燃气费4.7447万元。

以上三种计算方式是按照通报内容,笔者按照最保守的计算方式,比照重庆市燃气价格的最低阶梯和最低差价计算得出,总额为49.12586万元。

(二)需要考虑的罪名

对该事件的刑法评价,可以考虑的法律规范,包括玩忽职守罪和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暂不考虑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仅依据现有的调查结果为限)。

(三)具体分析论证

为了表述方便,暂且把这个事件称为案件。

1.被侵害的法益和危害后果

这个案件的后果是国有控股公司多收了群众燃气费用超过40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保护法益侧重于国有财产的安全,根据已经废止的追诉标准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虽然有兜底条款“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表述,但这里的国家利益也需要和前两项保持相对一致,一般不会认为包括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形象、信誉和公信等。将国有公司的经济损失和经营秩序破坏解释为国家利益合乎逻辑,但将国有公司损害公民个人利益解释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和国家利益的损失,似乎不太合理。

重庆燃气案件的本质是国有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居民利益,国有财产和利益增多,国有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受到损失,损害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社会影响。更可能适用的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保护的法益包括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所以在列举具体情形时,使用的是“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应该包括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还包括“恶劣社会影响”,也就是这个罪名的法益涵盖了国家法益、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甚至社会法益。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了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通报内容,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和恶劣社会影响两项都符合要求。

2.具体后果要件符合性判断

采用最保守的数据,仅第一项手动录入错误造成的居民损失超过40万元。

玩忽职守罪和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都要求造成某种符合规定的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的后果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要求“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要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但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关于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的解释出现一个断层。2010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了这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这个解释被2022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2022版解释没有对这个罪名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是因为此罪名已经改为由监察委管辖。但监察委还没有对这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进行新的规定,调整还是沿用这个标准还没有规范层面的确认。

在具体判断和适用后果符合性判断时,适用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也存在障碍。

根据通报内容,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和恶劣社会影响两项都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后果要求。

3.行为主体判断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所以这个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就锁定在这个范围之内,一般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能适用。

除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依法或者受委托的工作人员,一般的工作人员因为不具备身份而无法适用玩忽职守罪,追究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也不妥当,因为后果要件如何判断不明确。

《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系列规定,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渎职罪的行为主体范围。但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1.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2.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或者表述为: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工作;2.从事公务。两种表述方式的重点在于“行政管理”。在涉案的重庆燃气集团公司中,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就属于这个案件的适格主体。现在不能确定是哪一些人,但相信在这样一个关系民生的国有控股公司,可能有人符合这个主体的要求。

下面的截图是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查到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显示公司性质是国有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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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导致职责没有得到正确履行。

并非所有的这些行为都属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危害后的原因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并且要能够将结果责任归于这个行为,才可以认定。

调查组在调查存在的问题时,也调查了问题出现的原因。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内容是对出现结果的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1.换表工作组织无序。燃气企业计费、采集系统技术落后、运行不稳定,造成数据紊乱,这个可能直接导致了手动录入错误。2.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平均每名抄表员负责0.78万户,导致工作人员敷衍了事随意抄表,前述问题中的未入住估抄、长期未成功入户抄表、燃气计费周期混乱。3.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直接将责任指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对于这个案件发生的刑法分析的后果责任归属,需要谨慎,平时理解的领导责任只是因为行政责任或者纪律责任,真正造成结果发生的原因不能太过宽泛,区别于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的判断方式,在造成结果的众多原因行为中,选择真正在客观上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才能正确作出评价,刑法适用应该比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更加严格。

5.主观责任

根据通报内容,没有发现有管理监督人员故意指使和教唆工作人员增加气量计算和增加收入。

本案值得评价的行为包括燃气计量的不负责任和未履行监督责任,还包括工作安排不科学、不规范,这些行为中的“估抄”计量最为出格,如果“估抄”是有人授意或者故意使然,则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如果是由行政管理职权者做出的指示,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燃气经营管理领域主要聚焦在安全上,计量和价格的规定还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则,“估抄”应该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方式。

参照其他行业规范,“估抄”是被禁止的计量方式。

1998年的《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规定:

对农户的抄表收费由乡镇电管站统一安排,乡镇电工一定要做到抄表到位,依表收费,不得向农村用户估抄发行电量,变相加价,加重农民负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04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市供排水和燃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是疫情期间,暂停所有人工抄表并按上月用水、用气量估抄,恢复正常后再清算。对预付费用户,供气企业要提供必要的欠费额度,防止因无法充值造成用户停气。

6.综合分析判断

综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可能有人会因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有人会因为国有公司企业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明确立案追诉、量刑标准),都归监察委管辖。

以上仅为根据现有材料进行的推测和分析,可能会有更多的事实或者改变的事实,都可能导致分析结果的改变。

三、结语

通报说已立案调查14件,但立的是哪一类案件没有说明。重庆燃气集团车德臣被免去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职务,董事长的免职也提请给股东大会,这样一个事件,对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人民群众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信誉产生了坏的影响。

以上仅为根据现有材料进行的推测和分析,可能会有更多的事实或者改变的事实,都可能导致分析结果的改变。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同样希望真的罪恶能够被依法惩处。

通报称已将调查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加快依法处置,相信处置能够依法依规,期待给大家足够准确和翔实的新闻发布和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