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

「三级医院评审迎检必备」

杏林职苑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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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语: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根据《三级医院标准(2022年版)实施细则》第“2.3.51.1”要求,医院开展限制类技术,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医 院、开展人员、技术管理、设备设施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此,杏林职苑特编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并附评估流程图,可供三级医院评审迎检参考。

目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评估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五、评估对象及内容

六、评估方法及标准

七、评估结果及运用

八、评估质量控制

九、解释与施行

附件:评估流程图

一、目的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保证医疗技术安全、有效、经济和符合伦理,根据《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1.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是指评估主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事前评估” 本院称为“论证”,详见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2.限制类技术,是指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2)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4)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限制类技术,包括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或本省限制类技术目录中的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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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原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主要为本院正在开展的限制类技术,以及本院已立项的新技术和新项目。

五、评估对象及内容

(一)评估对象

注:购买本文所属专栏后即可阅读全文。

本专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指引》包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计划,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以及限制类技术管理等三级医院评审迎检必备文案,欢迎将本专栏加入书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