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无效宣告后
重新申请注册同类别基本相同的商标
并以此起诉他人侵权
是正当维权?
还是权利滥用?
请看本期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靓某公司、雅某公司是销售洗护用品、化妆品的公司,在拼多多开设旗舰店销售含有“SHICUNDO”的产品。
2022年8月,靓某公司、雅某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寄送的材料,金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靓某公司、雅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靓某公司、雅某公司很纳闷,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早在2020年12月16日就已经备案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产品,怎么就侵害他人商标权了呢?但是仔细看看,自己销售产品的商标标识确实与金某公司的很相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靓某公司、雅某公司
究竟有没有侵害金某公司的商标权呢?
法院认为
金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妆品于一体的有限公司,其生产、销售一款洗护用品套装产品上使用了“SHICUNDO”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商标授权人卢某(占有金某公司5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12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取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123153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2018年10月23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现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第11231532号商标标识
2021年10月14日,金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注册商标“SHICUNDO”,商标注册号5352132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3日。
第53521323号商标标识
经对比,第53521323号商标标识与第11231532号商标标识字母组成完全相同,只存在字体的细微差异,即金某公司在明知第11231532号商标标识与在先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侵害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无效宣告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与被无效商标标识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整体视觉上无差别的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金某公司在申请注册第53521323号注册商标后,并未忠实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现金某公司在实际生产商品上使用与靓某公司在先生产使用的商标标识视觉上无差别,并向靓某公司行使权利,难言正当,构成权利滥用。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后,金某公司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商标是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且不能损害他人在先权益。
本案中,金某公司已经明知涉案商标标识与在先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侵害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无效宣告的前提下,又继续在同类别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另一商标,并以此提起诉讼,显然违反了商标注册及使用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当生产竞争秩序,缺乏正当权利基础,构成权利滥用。同时,若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还可能构成商标恶意诉讼。
以不正当取得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是商标恶意诉讼的常见情形之一。商标恶意诉讼提起人以恶意抢注、囤积等形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权利源头上明显存在瑕疵,以有瑕疵的商标权利来提起诉讼,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还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正当生产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图片:网络
供稿:民三庭 梁梅 吕明洲
编辑:池锐燕
总第<1763>期,2024第<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