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央产房出售给张某,《协议》约定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刘某应及时无条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成功后张某应无条件支付余款。十年后张某起诉刘某要求过户,诉讼中经法院询问房屋所属单位,单位表示目前并不同意涉案房屋上市交易,但同时声明不排除今后上市交易的可能。请问《协议》是否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也迪律师解答

张某与刘某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并非处于待定状态。因涉案房屋性质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即俗称的‘央产房’,有关部门对于央产房的上市交易有严格规定,未经批准,不能随意买卖。涉案房屋目前仅限于该单位职工内部交易,暂不允许上市交易,至于以后能否上市交易要看单位以后的政策,由单位来定,但是目前单位并不同意涉案房屋上市交易。基于上述情况,《协议》目前处于暂时无法履行状态,但不排除今后可以履行的可能性,故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同时,张某系依据《协议》而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至今,刘某无权主张相应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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