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文 | 以上为广告赞助商 |加小编VX:83889238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字〔2024〕27号

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3485993759B

法定代表人:王保红

地址:利辛县文州路与国泰路交叉口西南所侧

你院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1.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在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套 DSA设备,总投资526.5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院提供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一份,证明了该院的主体资格。

    证据2: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院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套 DSA设备的事实;

    证据3:2024年2月6日,我分局对你院设备耗材科科长周林飞制作《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院2023年3月将购置的DSA安装在你院一楼走廊西部南侧,设备总投资526.5万元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证据4:2024年2月6日,我局对你院财务科主任韩勇制作《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院购置的DSA安装在你院一楼走廊西部南侧,设备总投资526.5万元,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证据5:2024年2月6日,我局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你院在一楼走廊西部南侧 ,安装一套DSA设备的事实;

    证据6:2024年2月6日,该院提供的购置DSA合同及及转账凭证,证明了你院DSA总投资为526.5万元的事实。

    证据7:2024年2月6日,你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授权你院设备耗材科科长周林飞、财务科主任韩勇,代表该院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院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卞蔚苒、朱丽的身份和资格。

    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字〔2024〕27号 )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院自愿向我局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字〔2024〕27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专用裁量表计算核定,决定对你院处八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五角(86872.5)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谯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以上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告 合作微信:8388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