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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规范》GB 50038一2005(2023年版),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修订版规范中影响较大部分:

1、电站不计入防护单元面积。

2、救护站内应设移动电站。

3、多层人防,上下层不是同一个单元,上层的地面应设集水坑,不能设防爆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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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

编号

旧版

新版

2.1.9

配套工程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配套工程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 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 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 (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00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物品。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医疗救护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6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或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除外)。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200m)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人上部建筑的层数);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医疗救护工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注:1.当防空地下室内部用厚度100mm及以上的砌体隔墙分隔为小房间布置且单元内的房间面积均不超过200㎡时,该范围内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2. 表中面积均不含合并设置的柴油电站建筑面积。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人上部建筑的层数。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其中下层防空地下室未被上层防空地下室完全覆盖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200㎡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层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战时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当上下两层设置战时连通口时,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2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当下层单元有防毒要求时,尚应对关闭的防护密闭门采取必要的辅助密闭措施。

3.3.6

3.3.19

备用出人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x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人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备用出人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爬梯,可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应小于1.0mX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人口应设有直通室外的爬梯,且其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3.3.20

3.3.23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排风竖井和排烟竖井不得与其他相邻防护单元的战时通风竖井合用。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 施 。

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3.3.18条确定。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十密闭通道十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十集气室十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

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当战时采用室外埋地电缆直接进出防护区时,应在防护区外设置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 确定。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于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他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 1.00m'~1.40m'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6.5

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

移动电站设置在无防化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仍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

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设置地漏或集水坑的房间和通道,应设坡度不小于0.5%的排水坡,坡向地漏或集水坑。其楼地面宜低于相邻无地漏或集水坑的房间(或通道)楼地面15mm,并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

二、结构

4.2.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当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各种材料均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当处于腐蚀性环境时,各种材料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2.3

4.10.2

y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可取1.2.有利时可取1.0;

y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可取1.3.有利时可取1.0;

4.10.7

4.11.5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 4.11.5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最外层钢筋的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4.11.5的规定。

4.11.7

注: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 0.1;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来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裁面面积计算;

4.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 HPB235 级钢筋,当采用 HPB235 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有关规定;

5.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当其内力系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注: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规定减小0.05、0.10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板类受弯构件(不包括悬臂板)的受拉钢筋,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应允许按表中规定减小0.05。

5.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及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当其配筋系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11.8

三、暖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防空地下室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0

5.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防空地下室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防空地下室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5.1.6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5.2.2

5.2.7

Lf--室内保持超压时的漏风量(m/h),可按清洁区有效容积的 4%(每小时)计算。

Lf——室内保持超压时的漏风量(m/h),可按清洁区有效容积的7%(每小时)计算。

5.2.8

5.2.13

5.2.17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倾斜式微压计、连接软管、铜球阀和通至室外的测压管组成。测压管应采用 DN15 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铜球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图5.2.17)。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倾斜式微压计、连接软管、铜球阀和通至室外的测压管组成。测压管应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铜球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一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但不得设置在通风竖井或通风采光窗井内,且管口向下(图 5.2.17)。

5.2.18

2 在滤尘器进风管道上,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该取样管口应位于风管中心,取样管末端应设球阀;

2在油网滤尘器前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该取样管口应位于风管中心,取样管末端应设球阀;

5.3.1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油网滤尘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5.3.9

5.3.10

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 1.0MPa的阀门。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供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按本规范第6.2.13条的规定设置防护阀门。

5.4.2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供暖或热风供暖。

5.4.3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防空地下室的供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4.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加热5.4.4新风耗热量,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防空地下室的供暖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加热新风耗热量,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5.4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进风机。

5.6.11

引人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引人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按本规范第6.2.13条的规定设置防护阀门。

5.7.2

3 排风量取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3.排风量按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的1.05倍~1.10倍计算。

5.7.6

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的新风,应按下述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 当柴油电站与防空地下室连成一体时,应从防空地下室内向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

2 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控制室应由柴油电站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供给新风,且应设滤毒通风装置。

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的新风量和电站防毒通道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柴油电站与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部等工程连成一体时,应从工程主体内向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

2 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控制室应由柴油电站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供给新风,且应设滤毒通风装置,滤毒新风量应按保证控制室与发电机房间防毒通道换气次数要求确定。

5.7.6A

当移动电站与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且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连通口处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小于40h的防毒通道;当移动电站与物资库工程结合设置,且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连通口处应设防毒通道,并应设专用的滤毒进风装置,滤毒新风量应满足连通口防毒通道换气次数不小于40h-1的要求

四、给排水

6.2.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或防空地下室的区域水源供水。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供水。防空地下室自备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自备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在自备内水源与外部水源(如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隔断措施。自备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抗力级别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或防空地下室的区域水源供水。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供水。

防空地下室自备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自备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自备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抗力级别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6.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6.2.7A

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应有保证饮用水水质的措施.

6.3.11

供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排水泵,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生活污水泵间宜设有隔声、减振和排除地面积水的措施,并宜设置冲洗龙头。

供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排水泵,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生活污水泵间宜设有隔声、减振和排除地面积水的措施,并宜设置冲洗水嘴。

6.3.13

2. 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4.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2. 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应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应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4.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应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应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6.3.15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

本条删除

6.4.2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

2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U(人·次)计算;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 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箅。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规定;

2.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

6.4.3

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其它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可按32~35℃计算。选用的加热设备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

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其他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可按32℃~35℃计算选用的水加热器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的有关规定。

6.4.5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人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5~10Lm’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10m时,可按 10m 计算。

注: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人口的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地面出人口,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池(坑);

2 冲洗水量宜按5L/m:~10L/m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供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水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 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洗消用水量超过10m时,可按10m°计算。

注: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6.5.4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及本规范表6.5.2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2m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宜单独设置冷却水贮水箱,并设置取水龙头。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及本规范表6.5.2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2m’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宜单独设置冷却水贮水箱,并设置取水水嘴.

五、电气

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空电气设计。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2.4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

下列工程应设置内部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固定柴油电站: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²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内部柴油电站: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²’的防空地下室,宜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设置1个或多个移动电站,也可设置固定电站。其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本条删除

7.2.15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自备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作为电力系统备用电源,但不作为人防内部电源

1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应采用免维护密封型蓄电池组。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工程设置在配电间内;

2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3物资库工程、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工程设置在配电间或值班室内。

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防空地下室内各种电源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以及模块箱、端子箱等,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4.5

各人员出人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 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各人员出人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根~6根备用管,滤毒室密闭门门框墙上应预埋2根备用管,备用管应为管径50mm~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5.1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和自炽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LED灯和荧光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7.5.9

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AC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7.5.10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0m处、战时进风机室的进风机附近距地面0.50m处和出人口最后一道密闭门内侧附近距地面1.00m处,应设置供防化自动监(检)测仪器用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1个。

7.5.1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 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

防化等级为乙级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防化电源配电箱1个,容量为4kW,箱内设有交流三相380V20A四孔插座和断路器各1个,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6个。

7.5.12

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

防化等级为丙级的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防化电源配电箱1个,容量为3kW,箱内设有交流三相380V16A四孔插座和断路器各1个,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5个。

7.5.13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 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1个。

7.5.16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从防护区内引至非防护区(防护密闭门以外)的照明电源回路不得与防护区内照明回路共用一个电源回路,应各自分开。

7.6.8

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 时,应增设PE保护线。

照明灯具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2)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 4台;

4)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2台柴油发电机组;

3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2.12条、第7.2.13条的规定,并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但不设备用机组;

4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宜大于 300kW。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2)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

4)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台柴油发电机组。

3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2.12条、第7.2.13条的规定,并宜留有10%~15%的备用量,但不设备用机组。

4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7.8.1

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应设置与所在地人防指挥机关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电话可设置在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具备与所在地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相互联络的基本通信和应急通信手段,设置电话线路或专线电话。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可设置在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8.3

配套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并根据各类配套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可设置应急通信设备或其它通信设备

各类工程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通信电源配电箱,箱内应设置交流三相380V20A四孔插座和断路器各1个,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6个。负荷容量应符合本规范表7.8.6的要求。

7.8.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内应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办公、医疗、病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有电话分机。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内应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办公室、医疗室、病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置电话分机。

7.8.5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7.8.6

六、附录

附录修改部分为:A.0.1 A.0.2 F.0.3中表格适用于采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07FJ03中MH系列悬板活门。

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后台留言联系,以便于本平台立即删除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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