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法官,太谢谢您了,要不是您一直寻找被告,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这笔货款,这面锦旗送给您……”

2024年4月19日,赵某来到大新法院昌明法庭,将一面印有“公正裁判解纷争 判后跟进促履行”的鲜红锦旗送交到梁越峰法官手中,由衷地向梁法官表达了拳拳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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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

赵某是一家机电维修店的经营者,王某是B公司的采购员。A公司从B公司处承揽了一项工程,2021年2月初至2022年3月9日,采购员王某多次到赵某经营的机电维修店为A公司工程施工采购五金材料。

起初,赵某还能如约收到货款,但是从2021年5月1日起,对方便出现了拖延。为追讨货款,赵某多次找到采购员王某。2023年1月5日,赵某、王某及A公司代表人周某进行对账,确认尚有185377元货款未支付。周某在《对账欠款确认凭证》上欠款人处签名捺印。

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仍未收到货款,于是以王某、周某、A公司、B公司为被告,向大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853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昌明法庭穷极送达方式均无法向A公司和周某有效送达,无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赵某不能向与自己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的B公司主张合同权利,B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我只是公司的采购员,不应对公司的货款承担支付偿还的义务”B公司和王某向法庭答辩道。

经审理,大新法院判决A公司及周某共同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定要找到他

缺席判决后,因无法联系上A公司和周某,即使进入执行程序,短时间内赵某的财产权益也难以执行到位。

考虑到这点,梁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将难题留到执行阶段。而是一边走判决书公告程序,一边向后延伸司法服务,持续跟进,想方设法地寻找A公司和周某。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通过高某也联系上了周某。

为帮助当事人高效地将胜诉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梁法官多次约谈高某和周某,耐心地向其二人分析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在得知高某和周某认可判决不打算上诉后,梁法官为高某和周某计算了延迟履行判决的利息费用,告知其二人被申请执行后的不良影响及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再从情理出发讲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督促其二人自觉履行债务。在梁法官积极跟进督促下,周某将货款悉数支付给赵某。

“案结事‘了’,‘了’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能够及时履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能够及时兑现。下一步,昌明法庭将持续开展判后跟进、督促履行工作,打通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梁越峰法官坚定地说道。

文:农雪英、黄高凯

编:赵慧莲

一审:梁越峰

二审:赵淑英

三审:杨寿选

2024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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