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上海宝山地区还是一片村落,几个村子围着小镇环绕,地方虽然小却并不贫穷。在小镇村东有一户周姓人家,户主周德勤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姐姐叫凤宝、妹妹的叫凤蓉。周家姐妹年方十六,已然出落得如花似玉,风姿嫣然,成了十里八乡的美人胚子。周德勤大喜,希望上海滩的富豪公子前来提亲,成就两对富贵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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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勤之妻原本是戏子出身,当年一个戏班子来村里演戏,临走时丢下了一个病得奄奄一息的女子。光棍周德勤于是救下女子,为她请来大夫日夜治疗敷药,病女渐渐好转并嫁给了周德勤。几年之后,女子为周德勤生下了这对双胞胎姐妹。

双胞胎姐妹花没有遗传周德勤的老实本分,却遗传了其母的风骚轻佻和任性。“双凤”自小在村里就喜欢与男子各种鬼混,长大后更是与青年男子往青纱帐、草堆头、桑树林里钻。在当时那种封建的环境下,周家姐妹名声越来越差,富贵人家望而却步,不敢前来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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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几年过去,姐妹花已经十八岁,提亲之人有一些。但大多都是贫穷人家,周德勤夫妇看不上,富贵人家又因两个女儿名声不好有所顾忌,娶妻当妾周家又不愿意,害怕女儿去了受委屈。周家姐妹久拖不嫁,二人愈加浮浪轻佻起来,胆子也越来越大。

民国二年秋,周家姐妹花在自家地里摘棉花。黄昏时分,镇上张记槽坊的伙计李甲挑着一担米酒从田边路过。姐妹花中的妹妹凤蓉一眼就看到了李甲,于是便大喊李某停下,把挑着的甜酒匀一点给给她们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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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李甲跟着叔父从安徽芜湖来到上海,到了上海后叔父把他安置在了镇上当起了学徒。李甲从小父母双亡由叔父一手养大,叔父由于忙做小生意四处奔波,疏忽了对他的管教。因此李甲从小与村里的地痞无赖混在一起,学得一嘴油腔滑调,学得一肚子花花肠子。

李甲年方二十,正是青春年少的日子,整日在槽坊里给地主家酿酒,完全没有半点乐趣。他最喜欢的事情就是去镇上卖酒,因为每次去卖酒都会经过周家,周家有一对姐妹花长得很漂亮,李甲每次卖酒回来都会给姐妹花带点糖葫芦、胭脂盒等小玩意儿,周家姐妹与他关系熟络,暧昧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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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夕阳西下,田间劳作之人陆续回家,棉花地连绵成片,像一层青纱帐。李甲听到周家姐妹召唤,心中欣喜无比,没想到在这荒野之地遇到两个姐妹花。李甲于是把担子挑到一个隐蔽处,给姐妹花打来甜酒吃。李甲自己也拿起碗,接连喝了好几碗。

在夕阳余晖之下,三人在田间喝酒,几碗酒下肚之后,全身都暖和起来。头脑却变得不清醒了,说话和行为也愈加放肆。酒劲上来之后,三人在田间细小怒骂,你推我搡。说笑打闹之间,李甲趁机左搂右抱,周家姐妹半推半就,愈发不能自拔。此时周围已经无人,棉花稞子又长得很高,他们所在的位置又很隐蔽。三人愈发胆大起来,天完全黑下去后,三人便宽衣解带,席地而坐干起了那男女之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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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之间,风吹棉花响动,掩盖了众人的声音。大约半个来钟头后,周家姐妹发现地上的李甲半天没了动静,于是赶紧将他拉起来一看,发现他脸色苍白,已经没有了呼吸。再用手摸胸口,仅有微弱得几乎难以察觉的心跳。周家姐妹见状,知道闯下了大祸,但面临这种情况却束手无策,只得暗暗落泪。

不久之后,镇上巡街的巡捕路过这里,发现棉花地中有女子哭声。巡捕循声而至,找到了姐妹花和被姐妹花藏在棉花稞子下面的李甲尸体。巡捕查看李甲尸体,发现他衣不蔽体僵硬无比。于是便将姐妹花带去镇上关押,将情况立刻上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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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县里的警所派人前来查案,周家姐妹花被分开审问。验尸官到田里验尸,经过验尸官仔细检查,发现李甲的酒桶里没有毒药,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从他的身体情况来看,下身曾经湿透了一大片且已经干燥。根据种种迹象来看,李甲系脱精而亡,也就是人们俗话说的“马上风”。

镇上出了人命案子,镇里已经无法对案子进行处理,于是周家姐妹被押到宝山县署审理。当时的宝山县署知事姓张,周家姐妹从未见过被县署审理的阵仗,于是吓得不敢说话。张知事了解案情前因后果后,当即做出判决:“李甲被周家姐妹奸毙,对比男子犯罪,减等治罪,判处2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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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姐妹花,判处20年监禁后,人生基本上也就毁了。周家出了这等丑事,周德勤气得要死,大骂两个女儿不争气。周德勤的老婆却骂他活该,那么多人家提亲就是不肯嫁女儿,就想着嫌贫爱富,现如今酿成大祸,还不是自讨苦吃?周德勤被老婆骂了一通,不敢再发牢骚。夫妻二人长吁短叹,深感家门不幸。

同年秋,律师曹汝霖来吴淞游玩。在所居住的饭馆里听人说起了此案,曹汝霖于是问起了此案的来由。在搞清楚了事情的情况后,他告诉众人他要为周家姐妹平反,周家姐妹按照法律是不该判那么重罪责的。曹汝霖说他敢保证,这个官司肯定能打赢。

周家人听到此话后,立刻来找曹汝霖商量。曹汝霖满心欢喜,他已经决定打这一场官司了,这场官司不为钱财,只为了维护法律正义,所以他不要周家的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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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后,曹汝霖写好一张状纸上诉。曹汝霖在状纸中写道:本案事实明确,李甲的确是奸毙。但周家姐妹都是弱质女子,没有强迫人做那种事情的能力,李甲与周家姐妹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县署不详加勘察和认定此等关系,却判定姐妹花犯罪杀人,这是说不通的。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事情失控导致李甲死亡,这是不可控的因素。李甲在这个过程中丧命,所以突发性死亡,这与谋杀绝无半点关系。再说谁会用这种方式去谋杀别人性命?因此,判决周家姐妹有一定责任是可以的,周家姐妹的责任在于不守妇道,发现李甲昏迷不上报,这是她们的责任。但以此认为是周家姐妹谋杀了李甲,用谋杀罪来给她们定罪,则实为不妥。再则,新编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也没有条文规定女子奸毙男子该如何处理,所以应该对此进行撤销,周家姐妹不应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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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翻案后,此案一直转达到大理院(最高法院)定夺。最后大理院认为此案中并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因此要求撤销江苏高等审判庭的判决,判处周家姐妹无罪。周家姐妹行事轻浮,导致此惨案发生,由警署进行训诫教育后再释放。李甲系突发事件死亡,不追究周家的连带民事责任。

曹汝霖一张诉状救了周家姐妹,不然周家姐妹只怕免不得20年的牢狱之灾了。曹汝霖救下周家姐妹花,也让他名声大振,成为当时有名的大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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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之奇:

此案堪称奇案,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周家姐妹与李甲私通,这是不争的事实。三人在棉花地发生关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李甲因此而亡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却不能因此判定周家姐妹有罪,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周家姐妹没有作案的动机,也没有强迫作案的能力。

此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李甲是自愿被是被迫。如果李甲是被周家姐妹袭击拉入棉花地糟蹋而死,这又另当别论可以按照强暴罪行定罪。但关键的问题在于李甲是自愿的,甚至可能是李甲主动挑起此事来的,姐妹花又没有能力强迫李甲做此事。而李甲之死,并非姐妹花有意为之,实则是暴毙而亡。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少女涉世未深,李甲昏迷后被吓呆不敢声张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李甲之死也不能因此横加追责。

因此,既然当时的法律条文没有这样的罪状,自然就要无罪释放。此案翻案合情合理,既照顾了法律正义,也维护了基本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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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民国上海旧案,宣告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