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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乳山法院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成功调解了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徐某在法庭的见证下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路上与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使双方车损,徐某受伤。经交警部分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向孙某支付保险金后,向徐某追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某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乳山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于是在第一时间联系徐某了解详细情况。“我的电动车、手机屏幕、衣服都损坏了,我曾经多次和保险公司联系,均未对我进行理赔,我不同意赔偿。”电话那头的徐某情绪激动,并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受害方,还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心里难以接受。

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又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保险公司却表示不认可徐某自述的3000元损失,坚称事故认定书上并没有详细记明手机、衣服以及眼镜的损失,且即便有损失也与本案无关,其应当另案诉讼。此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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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

为了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徐某的损失如何解决,并当即决定对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逐一释法说理:一方面,到交警大队调取事故现场照片,证实在事故发生时,徐某手机、眼镜等财产的确有损坏,一方面,帮忙联系手机维修店,询问手机维修费用,并向徐某耐心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向双方告知鉴定、另案诉讼的金钱和时间成本。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在本案中扣除其应当赔偿给徐某的损失,徐某当场支付保险公司保险垫付款。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基层法院办理的多是“小案”,件件连着民心、关乎民生,能够直接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最朴素的感知。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新期待,更应当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带着感情、责任、方法办案,坚决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思维,不断寻求小案办理的“最优解”,既判公案件,也判暖人心。

来源: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