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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某小区内,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震惊了整个社区。去年5月21日,高二学生程琛在回家途中,不幸被一段从高空坠落的树根砸中,年轻的生命就此定格在了17岁。

这起事件令程琛的家人悲痛欲绝,也让整个小区居民唏嘘不已。今年4月19日,这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在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韦屹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当天,被告人韦屹松被两位法警带入法庭。他身形魁梧,面对旁听席上家人的目光,表情显得异常凝重。而坐在另一侧旁听席的程琛父母,则是满眼的悲痛与愤怒。他们第一次如此近距离地见到这个夺走儿子生命的男人,心中的痛楚难以言表。

据了解,事发当天,程琛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他经过小区某栋楼时,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桩突然砸向了他。树桩高度达0.8米,直径超过10厘米,带有泥土,其冲击力足以致命。程琛被砸中后当即倒地不起,地上留下了血迹。事发后,小区居民立即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由于伤势过重,程琛在送往医院救治的过程中不幸离世。他的离去给家人带来了无法言喻的痛苦,也让整个小区陷入了沉痛之中。

经警方初步调查,砸中程琛的高空坠物是从被告人韦屹松家露台处坠落的。这一发现让原本素不相识的两个家庭产生了交集,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巨大的痛苦和愤怒。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韦屹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高空抛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韦屹松在庭上表示,自己并非故意将树根扔下楼,而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的意外。检方则认为,被告人在明知露台上有可能掉落物品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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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认定: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只要找不到肇事者,不能自证清白的住户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

2014年9月16日,重庆一小区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该案宣判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对于高空坠物的刑事责任认定:

1、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损害但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很多人会以为高空抛物行为若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并非如此,法律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2、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并不要求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只要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甚至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行为人就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以其他罪名论处。法律中规定若是高空抛物行为还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如高空抛掷汽油桶、煤气罐甚至爆炸装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4、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

6、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导致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