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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期

有一个叫马大华的村民,他一直梦想着有一个自己的小农场。于是,他租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民小组农用地33.98亩,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在该地块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从事养殖业,导致土地被毁坏。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马大华已固化占地面积16.39亩,其中包括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耕作条件已被破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马大华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16.39亩。

马大华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大华已固化占地面积16.39亩中,有5.73亩土地并非耕地。因此,这5.73亩不属于破坏耕地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马大华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

二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上区分了占用的不同农用地的性质并作了区别处理,既依法保护了耕地红线,又保障了养殖户合法的用地需求。这也提醒我们,一定要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避免因一刀切的执法和司法损害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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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王逸清

视频剪辑 | 王玉琪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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