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秀峰律师刑事辩护研究

最近几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急剧增多,现将实务中各地检察院针对该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汇总如下:

① 津蓟检刑不诉(2023)277号

查明的事实:杨某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三张银行卡给他人,并在ATM取现7200元,银行卡流水123000余元,涉案金额50700元,获利1200元。

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② 淮检刑不诉(2022)55号

查明的事实:李某账户转入涉诈资金17900元,后取现17700元,违法所得400元。

量刑情节: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400元,自首以及认罪认罚。

③ 淮检刑不诉(2023)26号

查明的事实:吴某提供银行卡及刷脸服务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涉案资金125000余元,涉诈资金5000元,获利2100元。

量刑情节:从犯、坦白、主动退赃及认罪认罚。

④ 枞检刑不诉(2023)28号

查明的事实:潘某为谋取利益,明知其银行卡会被人用于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提供人脸识别,转移非法资金247000余元,非法获利4000元。

量刑情节:坦白、退赔、自愿认罪认罚。

⑤ 蒙检刑不诉(2023)47号

查明的事实:解某提供农行卡给他人,并在收到款后转至他人指定账户。涉诈金额15907元,获利3146元。

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及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⑥ 马检刑不诉(2023)57号

查明的事实:转移非法资金10万元,包括涉诈资金3876元,非法获利5000元。

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⑦ 崇检刑不诉(2022)76号

查明的事实: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金额50余万元,包括涉诈资金18万余元,柜台取现10万元交给对方,后拒绝配合取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获利。

量刑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⑧ 宁检刑不诉(2023)177号

查明的事实:丁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彭某,彭某将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手机上操作,操作完毕后重新绑定在丁某手机上,并带着丁某去银行ATM取款75000元,丁某获利1800元,该银行卡接收资金14万元,涉诈资金5万元。

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