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交通部门警员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庭根据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作出承担同等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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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35 无接触交通事故案

本案在交通部门警员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庭根据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作出承担同等责任的判决。

一.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相交行驶。陈某为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治疗。警员现场勘察时,发现现场道路无交通信号灯,无监控设施,也无目击证人,觉得该起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的结论是该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于是陈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小轿车遇摩托车,客观上小轿车对摩托车的危险性较大。陈某为避让小轿车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其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辅道转入主道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陈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判决两人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二.案件的警示

大家知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法庭经综合分析所有证据后,认定原告受伤与被告张某的驾驶行为和自身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裁决。

通常来讲,交通部门警员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的依据,但也不是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不二依据,本身也并非行政决定,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是有所区别的。本案警员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同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