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以虚拟货币/商品之名行传销犯罪的认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文所述的传销犯罪指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传销犯罪规范的是刑事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除了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从经营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营型传销行为和诈骗型传销行为。刑法打击的是诈骗型传销行为。

一、传销犯罪的核心要件

诈骗型传销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明确将“骗取财物”作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简称《办理传销案件意见》)第三条明确了认定“骗取财物”的标准。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

根据规定,“骗取财物”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一虚构事实(虚构能盈利事实),第二隐瞒真相(隐瞒盈利来源事实)。该规定较之于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标准还要高。

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要件,《办理传销案件意见》第六条明确了罪名竞合时的处理方式,择一重罪处罚。

二、以虚拟货币之名实施传销犯罪的核心事实和审查重点

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特定算法,发行数量限定的一种新型的“货币形态”,实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也会投入挖矿成本等。核心在于其去中心化的功能,即之存储于“钱包”中,每笔交易可在区块链系统中查询。

实践中,存在以虚拟货币之名实施犯罪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没有非区块链技术的价值,仅在本平台内部发售,且价格由发售者决定,不能平台外交易等。

此类案件中,核心事实在于审查虚拟货币的价值性,辨别真伪虚拟币。即是否属于道具商品或者无价值的虚拟商品。通常而言,主要从审查发行数量及手段、交易方式和价格波动等事实展开。

传销犯罪的核心在于骗取财物,如果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行为,即便采取了看似传销的方式,也不应认定为传销犯罪。《办理传销案件意见》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其他商品,只要是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其实质上是创造价值的行为。简言之,该种行为本身具有造血功能,不会以参与者支付的费用为盈利来源。也就是说,该种行为虽然可能受市场影响而发生破产、亏损等情形,但不会必然发生致使参与者遭受损失的结果,或者由某些人为控制的原因导致亏损。后者显然是庞氏骗局。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将销售虚拟商品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错误定义为传销犯罪的情况。此时的核心工作在于定义虚拟货币/商品的价值,同时审查其盈利来源。如果行为人采取的销售方式为“团队计酬”方式的,则需要区分经营型传销活动和诈骗型传销活动,避免将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虚拟货币的核心价值是带来返利的财产源泉,虚拟商品的核心价值是带来消费价值,比如阅读类服务提供知识服务,带来知识服务的价值。但是,借虚拟货币/商品之名开展的传销犯罪不会带来此种价值。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