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之前办理的业务的提成还能要吗?公司明确规定离职后不再发业务提成,合法吗?公司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什么样是违法的?以案说法,关注我,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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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在某公司任项目经理,在处理某项目时,由于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此之前,张某还曾完成过另一个项目,那个项目本来应该有张某5000元的风险质保金。张某离职后公司拒绝支付那笔钱,后张某诉到法院。

公司说关于风险质保金的发放标准,公司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离职人员不予发放,公司是照章办事。

法院查明,公司的《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中规定:“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家觉得张某能要到这笔钱吗?

这种案子首先要考虑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被法院或仲裁认定为不合法。法律上不合法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内容本身不合法;

二是制定程序不合法,制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讨论程序;

三是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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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公司角度讲,制定规章制度,一定要确保从程序到内容的合法性,并保留职工参与讨论、公示等相关证据。员工也要认识到,不是公司领导直接拿出一个规章制度就肯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决:本案,审理的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这个规定不合法,因为张某主张的风险保证金属于业务提成性质,而且是针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业务提成,张某作为劳动者既然已经完成了第一个项目的工作,就有理由取得该项目的提成,这属于他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合法的!所以,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要求支付5000元质保金的诉求。

这里特别提示一点:员工离职后与公司发生的业务提成纠纷还是挺多,仲裁或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都一样,各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同,而且不同的业务提成的发放的依据和工作条件也可能不同。具体到个案,还是要具体分析。通俗易懂说法律,我是杨文战律师,下期再见!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