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悲剧,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9岁的男生选择跳楼自杀,事发后其爸爸去学校查看了事发前一周的监控视频,发现小孩在一周内被罚13次,包括打手和罚站。几乎每天都会被老师打手。还曾经被罚抄写“分级”一词一万遍,从去年抄到今年还没有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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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涉事的老师构成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吗?

应该不会,因为很难证明老师能预料或明知到同学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刑事责任没有,但民事的赔偿责任呢?

因为同学是在自己住宅的7楼跳下走的,是离校在家期间。 这个可能成为学校的不用赔,或没责任的主要理由。再加上学校可能提出受害人事发时已满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看了若干这方面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以上是学校的两大辩护点。

那我分析一下法院会怎么衡量?

首先如果一周内被罚13次,包括打手和罚站。几乎每天都会被老师打手。还曾经被罚抄写“分级”一词一万遍,这些情况属实的话,在平常人看来,这个超出了正常的教育范围,也超出社会大众容忍限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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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没能理解抄一万遍“分级”的教育意义是什么?老师希望学生体验到什么?

这个已经不属于老师适当地行使惩戒权,过了。

除了看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还需要判定是否有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好判断的是,如果同学在日记或和自己好友中交代了不理想对待,使得自己有轻生的念头,法院就可断定学校必须负责。如果没有这些直接证据,学校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感觉只有重判了,学校及老师才会重视,引以为戒,毕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