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存在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需要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没有补订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此种情形下,不需要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就是已经认定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应当订立而不订立要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此种情形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培训|法律顾问|用工合规 |劳动维权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