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宁波七旬祁大妈(化姓)在酒店用餐时,不慎撞上玻璃墙面,致九级伤残。祁大妈认为,玻璃墙面未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致发生事故,遂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酒店担责20%,即赔偿祁大妈经济损失合计33601.06元。

七旬大妈酒店用餐时,迎面撞上玻璃墙面致骨折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24日,祁大妈到被告酒店处就餐,期间去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时迎面撞到酒店玻璃墙面,摔倒后因疼痛无法起身,经呼救后由同行人员送到医院就诊,拍片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转院手术治疗。

出院后祁大妈长期卧床疗养,经鉴定,祁大妈因本次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祁大妈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方面的缺陷引发人身伤害。被告明知祁大妈系高龄老人,在祁大妈来往卫生间通道无人员引导,亦无显著指示牌指引,尤其是玻璃墙面更无任何明显的注意玻璃的防撞标识,祁大妈事故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故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认可祁大妈碰撞的玻璃墙前摆放有两盆绿植,玻璃墙拼接柱是深色,但玻璃墙上未粘贴警示标示。

对祁大妈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核,合计158005.28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酒店担责20%,赔偿3万余元

法院认为,祁大妈在被告经营场所的走廊撞到玻璃墙并摔倒后受伤属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确有在玻璃墙前摆放有两盆绿植,但在玻璃墙墙面未张贴显眼的、足以引起注意的警示标识,以避免引起安全事故发生,从这方面来说,被告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祁大妈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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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祁大妈撞到玻璃墙前的动作举止来看,祁大妈从洗手间出来走到走廊转角处时,未有意识地去识别一下行走方向,也未观察周围环境,以致于未能及时左转继续沿走廊通道通行,而是径直走向既非通道也非出入门的玻璃墙,在撞到玻璃墙后被反弹摔倒在地上,造成受伤的结果。

生产经营的公共场所存在玻璃墙亦属常态,祁大妈身处陌生环境,如果注意辨别行走方向和正常的通行通道,应该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祁大妈自身未尽到对行走方向和通行通道观察识别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被告对祁大妈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祁大妈自身承担80%的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酒店赔偿祁大妈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58005.28元的20%,即31601.0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33601.06元。

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