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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森林资源丰富,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频频“亮相”,好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但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开始打起了野生动物的主意,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伙同到平远县某山林处设置猎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3只白鹇、6只竹鸡、2只雉鸡、2头黄猄、7头野猪,除1头黄猄因发现时已死亡发臭被就地掩埋外,其余猎物均被宰杀后留存食用或出售给他人食用,获利26080元,由二人平分。刘某甲还在某山林处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猎获1头黄猄、3只竹鸡、2头野猪,均被宰杀后由其留存食用。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因上述二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平远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判处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33600元和27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你问我答

1.野猪被“除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

根据国家林草局于2023年6月26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录》,野猪已被调出“三有”名录。但调出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仍需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猪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2.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梅市府〔2023〕8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黏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食用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黄猄、野猪等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杀、运输或者贩卖。

4.遇到野猪致害怎么办?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需对付野猪,应把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由专业人员采取安全科学的解决措施。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容。希望我们始终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己之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法之名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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